前言
我国《民法典》采取“七编制”的体例结构,依次分别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其中第五编“婚姻家庭编”和第六编“继承编”主要是关于家庭生活的规定,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和本土性的特点,基于此原因,本套释义将这两编合于一本出版。
“婚姻家庭编”规定于《民法典》第五编的位置,共5章、79条,其内容框架来源于对《婚姻法》《收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吸收,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的创新与变革。“继承编”位于《民法典》第六编的位置,其条文数量较之“婚姻家庭编”更少,共4章、45条,该编大部分法条是从《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承袭或修订而来。虽然这两编从条文数量来看与其他编相比略显单薄,但这绝不意味着这两编在重要性上也是如此。我国自古以来就强调“家国同构”,将家庭视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继承”则是家庭延续的基本方式。到了今天,家庭的和谐稳定无疑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中的规范配置涉及三个层面,以家庭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法定继承制度)为主,同时兼及家庭与外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和国家对家庭关系的控制(如收养关系中民政部门的审查和评估),为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身份财产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促进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和家庭生活的和谐稳定,从而为整个社会的良好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在“婚姻家庭编”的79个条文中,有8个法条为新增法条,且另有32个法条为实质性修订;而“继承编”的45个条文中,有7个新增法条,主要是涉及第四章新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另有16个法条进行了实质性修订。这两编与之前的单行法相比,其实质修改均超过了50%,由此可见,虽然“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并没有采取一种狂飙突进式的立法态度,而是对过往立法司法经验的吸收和总结,但同样进行了大量的制度创新,以回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
“婚姻家庭编”中新增“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这项条款,指向国家对婚姻家庭的保护义务,位于第一章“一般规定”中,作为整个婚姻家庭编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制度层面,将禁婚疾病从婚姻无效事由改为可撤销事由,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增加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规定并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保护配偶权益的同时为外部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提供了保障;增加了亲子关系异议的基本规则,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立法空白;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体现了婚姻私人属性之外社会属性的一面,从制度上减少冲动型的草率离婚,这对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性条款,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事由,提升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效度。
与1985年《继承法》颁布时相比,当今我国的经济、社会情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型的财产关系、财产类型不断增多,城市化等因素的影响,也使得城市和农村的家庭结构悄然改变。对于这些变化,“继承编” 亦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予以回应。首先,对遗产范围采取概括式规定,改变了现行《继承法》第3条采取“列举+概括”规定遗产范围的立法方式,与当今财产类型日益增加和财产形式不断丰富的社会现实相符合;其次,增加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为代位继承的适格主体,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减少了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符合遗产流转规律的要求和我国继承传统;再次,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法定遗嘱形式,同时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使遗嘱形式规则更加灵活合理;最后,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及相关规则,一方面更好地保证了继承人的继承权得以顺利实现,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遗产债权人的权益保障。
如果说对“总则编”“合同编”等分编来说,广泛吸收世界各立法例的先进立法经验为我所用的“拿来主义”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那么“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无疑更多地体现了我国法治的本土资源和传统家庭伦理的强大生命力。对于家庭和继承领域,具有强大惯性的传统习俗和基于理性而制定的实定法共同发挥着作用,因此,为了使“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的规范可以真正有效地运行,有必要立足对我国家庭传统和司法实践的细致考察,在适用时作出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解释。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们撰写了这部释义,希望可以为“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的准确适用和发展贡献些微智慧。
编者期待,本书有助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有效实施和准确适用。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副教授汪洋协助我为本书做出了编辑组织工作,邀请一批活跃于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领域的优秀青年学者撰写释义。我作为主编,尽力保障全书写作,努力贯彻方法论上的一致性和整体水平上的均衡性,但因为组织撰写的时间略为匆忙,协调和校对不足在所难免,敬请见谅,欢迎指正。同时,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和韩璐玮等编辑的高效而耐心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