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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本章概要
本章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形式对所有权进行了划分,并分别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特定的有体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一方面是政权的承担者,另一方面也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取得方式、行使方式都有其特殊性,所以物权编也通过明确规定国有财产范围、行使主体和法律责任的途径体现了对国家所有权的有力保护。2.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对特定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包含的各项权能一般由集体自己实现,该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对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其知情权、参与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3.私人所有权,是指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之外的各种民事主体享有的所有权的统称。[1]物权编不仅保护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还要保护私人所有的财产,而且是同等力度保护。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在我国,有些特定财产专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如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等。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包括:(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除了专属于国家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外,所有财产均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