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8 10: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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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前言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调整对象】
第二百零六条 【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百零七条 【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的保护途径】
第二百三十四条 【确认物权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七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九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权能】
第二百四十一条 【他物权的设立】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国家专有的物】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
第二百四十四条 【耕地的特殊保护】
第二百四十五条 【征用】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七条 【国家对矿藏、水流和海域的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范围】
第二百五十条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一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三条 【文物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四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支配的动产与不动产】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代表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第二百五十九条 【国有财产管理、监督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财产范围】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财产权保护】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有财产保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 【企业出资人权利】
第二百六十九条 【法人财产权】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
第二百七十六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第二百七十九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和用途】
第二百八十二条 【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属】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第二百八十四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的关系】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义务】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第二百九十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 【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第二百九十二条 【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四条 【禁止违规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
第八章 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
第三百条 【共有物管理】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分割方式】
第三百零五条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六条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的确定原则】
第三百一十条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