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本条在此基础上,在第一款增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第二款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后增加“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针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以及议事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本条之修改也是为了与《物业管理条例》更好地衔接。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也有针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二审稿在第二款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后增加“居民委员会”。此后各稿延续了二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指导和协助问题的规定。本条规定涉及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地位等方面的内容,有关行政法规还会详细规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11]因此参加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最主要途径。此外,业主大会还可依照法律和相关程序对小区内的业主专有权的行使作出一定的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的意思形成和执行应当依据业主大会所制定的管理规约、大会
决议等,此种模式类似于公司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间的关系。[1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此外,《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法条关联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