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条 【确认物权请求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条延续了该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三十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规定。如果对物权归属产生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有关机构进行权属确认。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种方法,是物权保护的前提。[3]将物权的确认置于物权的保护一章中,表明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通常物权请求权的行使都是以物权人享有物权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在物权人享有物权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该请求权。但在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时候,当事人不能直接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必须首先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也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物权编确认产权、定分止争的功能。[4]
物权确认请求权只能向有关权力机关或法律授权的专门机关提出,这是物权确认请求权与其他物权保护方式的显著区别。通常情况下,物权的保护可以通过私力救济或者公力救济的渠道解决,但物权确认中,一般的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方式并不能介入,只有向有关权力机关和法律授权的专门机关提出,物权的确认才能产生效力。物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二是对物权内容的确认。确认物权的归属就是确认物权的权利主体,即确认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的权利人,所要确认的权利主体,既包括所有权的权利人,也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权利人。[5]
法条关联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