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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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本章概要

物权规范体系的重要实践价值之一就是保证物尽其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更好地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权的变动是保证物尽其用的重要渠道。本章重点就物权变动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则、产生何种法律后果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总称,具体来说:就物权内容而言,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就类型而言,主要分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和动产物权变动;就变动原因而言,分为依法律行为、依事实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直接规定,后二者即非依法律行为方式而产生的物权变动,不需以外部性公示要件为物权变动效果的限制条件。

在民法典编撰之际,从诸多提交的立法建议中可以看出,法学界大多数意见认为对于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采取公示生效主义作为原则是正确的选择。[1]根据本章规定,公示原则是物权编的基本原则,涉及物权静止状态和运动状态的变动都应该遵守公示原则。从物权法理看,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分别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完成规定的公示行为后相应物权才能获得公信力和权利推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