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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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代表制度】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本条延续了该规定。同时《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性质,即属于国家所有,第五条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的范围。《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出资人职责和权益,这些就是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时所应当依据和参照的规范。

立法演变

早在2003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就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经实践检验后,该规定由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即《物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内容。物权编一审稿在第五十二条作了初次规定,内容与《物权法》第五十五条保持一致,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资格的规定。

一、本条的基本内涵

第一,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第二,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在国家出资的企业中享有出资人权益。本条规定中的“国家出资的企业”,应作广义解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

二、理解本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国家出资的企业中,中央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结合我国行政机构的实际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的是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而不是该企业的经营者。但是出资的财产不归任何个人、组织、机构所有,而是归全民即国家所有。

第二,如前所述,“国家出资的企业”应作广义解释,因此在企业全部投资的比例中不论国家出资占比多少,相应的人民政府都应当履行国有出资人的职责和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三,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益,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另外,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所遵循的政企分开的原则,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其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能干预国家出资的企业依法行使的自主经营权。[8]

法条关联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