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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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支配的动产与不动产】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本条延续了该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五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在我国,国有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因此国有财产的保护直接关系着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保护国有财产权,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是我国的一项重要且长期的任务。本条是对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物享有的物权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的处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财产,加强了对国家机关直接占有的国有财产的保护。《企业国有资产法》《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也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监督机制等问题作出重要规定,着力提升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保证社会经济有序发展。

法条关联

◆《监狱法》

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国防法》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和处分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和占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管理国防资产,充分发挥国防资产的效能。

第三十九条 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国防资产经批准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