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有财产保护】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本条来源
与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来源相同,《宪法》《民法通则》均有关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禁止性规定。《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本条将《物权法》相应条文的“单位”改为“组织”,将“和”改为“或者”,其他延续了该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六十二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私人合法财产的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现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国家所有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应从以下角度充分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
第一,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财产。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时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强调公有制主导地位的同时,还要平等保护公私财产,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体现。
第二,全面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保护财产是我国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所以国家和地方立法应全方位地完善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
第三,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实现个体经济的更好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个人逐渐从各种行政羁绊中被解放出来,探索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空前推动了我国私有经济的发展。[21]正因为个体经济千差万别,所以消除因主体不同而造成的财产歧视,营造一个尊重他人私有财产的氛围,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尤为重要。
法条关联
◆《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案例评议
赵某与张某返还原物纠纷案[22]
◆裁判规则
原告赵某所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豫K×××××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所有权人系原告赵某,被告张某开走赵某车辆,又不予返还,已侵犯了原告赵某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赵某要求被告张某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辩称该车是原告自愿赠与被告,原告将车钥匙及车辆交付给被告的赠与行为已经生效的辩解,因被告张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产生,法院无法予以采信。故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赵某豫K×××××黑色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
◆评议
本条明确规定了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本案中,原告赵某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其享有该轿车的所有权,尽管原告与被告之间以男女朋友关系有过交往,但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同时,该轿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被告并不能证明该轿车为赠与所得,因此被告张某应当返还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