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财产范围】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本条来源
《宪法》第九条、第十条和《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均对集体财产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作为规范物的归属的基本法律,《物权法》也明确了集体所有财产的范围,第五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本条延续了该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有关集体所有财产范围的规定。集体所有权同国家所有权一样,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是我国所有权的重要类型之一。民法典明确集体财产的范围,对于集体所有权的保护和集体经济的发展均有重要意义。
本条列举概括了四类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相比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而言,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无疑是最为重要的集体所有财产。所以要掌握本条的基本内涵,关键是要准确理解第一项的规定。
首先,本条第一项中的“集体所有”指的是农民集体所有。民法典物权编第五章自本条开始至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了集体所有权及其相关内容。我国的集体所有权包括城镇集体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所有权。而依据国情,关于城镇集体所有权的相关规定主要是针对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并不涉及对“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的所有权。
其次,判断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是否为集体所有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草原法》第九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法条关联
◆《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