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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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条延续了该规定。此外,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集体成员决定承包事项的法定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则列举了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具体事项。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五十六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有关农民集体所有内涵以及应经集体成员民主议定事项范围的规定。

第一款所表述的“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反映出农民集体所有的内涵,即集体组织中的每位成员对集体所有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基于此种所有权形态,每位成员主要是通过成员权来行使其权利。所谓成员权,是由自益权和共益权组成。其中,集体成员通过自益权实现其收益,而通过共益权来行使集体所有权。但是应当注意,农民集体所有并不等同于本集体成员的共同共有。农民集体所有权是一类特殊的所有权,所有权主体是单一的,即本集体成员组成的集体。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虽然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但每一个集体成员不是所有权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所有权,也无权擅自处置集体财产。

第二款则分五项说明需要本集体成员经法定程序决定事项的范围。总体上看,这些事项都和集体成员切身利益有着紧密联系,都是事关本集体利益的重大事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行使集体所有权时,有赖于其内部决策机制的有效运作,而集体各成员的民主决策权则是该决策机制的权利基础。各成员应当以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与实现为目的,依法定程序决定集体重大事项。[12]

法条关联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评议

周某2诉周某1物权保护纠纷案[13]

◆裁判规则

《物权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某县某水库水电有限公司征用南埕镇许厝自然村(包括原告)部分山地和田地,根据物权法规定,相应土地补偿款应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向征用方领取,而后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小组村民无权越过集体,擅自向征用方领取土地补偿款,现已实际领取了属于许厝村第八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款,应当予以返还,对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领取款项之日起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评议

依据本条的规定,“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指的是集体组织成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因征地而获取的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所有财产,应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而陈某1、周某3、周某2、周某1作为小组村民,他们无权越过集体,擅自向征用方领取土地补偿款。故这四人实际领取的土地补偿款及其利息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