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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伪造遗嘱的,还有继承权吗?
现实问题
蒋某老伴早已去世,只有一个儿子小蒋。蒋某退休后,与沈某组建了新的家庭。但小蒋担心沈某会分走蒋某的遗产,几次让蒋某先将财产过户到他的名下,但遭到了蒋某的拒绝。于是小蒋伪造了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都归到自己名下。几年后蒋某去世,小蒋就拿出了这份遗嘱。由于沈某原来是农民没有退休金,这份遗嘱顿时让沈某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后来,小蒋伪造遗嘱的事情败露,沈某打算向小蒋要回属于她的遗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照《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本案中,小蒋伪造了遗嘱,造成了沈某的生活困难,应认定情节严重,小蒋丧失继承权,蒋某生前的所有遗产应由沈某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