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有风险
李某于2014年11月到某服装公司工作,任副总经理,负责该企业销售管理、财务审核及工资发放等事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从2015年3月起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0月,李某主动提出辞职。后李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仲裁机构支持了李某的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公司诉称,被告李某是公司高管,从业经验丰富、法律意识较强,即使用人单位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也应当提请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此外,公司称曾多次通知被告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被告拒绝订立而未订立,被告主观上存在较大过错,故不应归责于用人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虽为公司高管,但人事管理并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且公司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疏忽或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故不能将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待遇。因事实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驳回公司不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实践中,确实在很多判例中企业高管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被裁判机关支持。在各地的司法解释、裁判意见中,也多有类似规定。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对于一些企业经理、人事主管等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通过隐匿书面劳动合同等不良手段,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已签订过的书面劳动合同,企业高管以此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我们认为,用人单位虽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但请注意,首先,在法律法规层面,并没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其次,在实践层面,很多地方基于诚信考量和过错原则,对于高管请求双倍工资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也仅仅是给企业增加了举证责任,要求企业证明在高管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不适用双倍工资。企业千万不要认为,仲裁、法院“一刀切”地对所有高管的双倍工资请求都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
企业如果不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仍然可能付出双倍工资的代价,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从源头上将风险控制住。
操作指南
企业要确保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要真正负起责任,定期监督、检查。同时,为了防止企业高管利用双倍工资制度为自己或者利害关系人牟利,还可以在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文件中规定,对于高管违反审慎、勤勉义务造成公司双倍工资损失的,要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