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看图一点通(案例插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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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婚前男方向女方承诺赠与房产,但在房产过户前又反悔的,应如何处理该房产?

案例背景

谢先生与刘女士在同一公司上班,是上下级的关系。由于两人经常在一起工作,时间长了彼此产生了爱慕之情。谢先生向刘女士求婚时许诺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产赠送给刘女士,并当面签署了赠与协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两人便结了婚。婚后两人经常吵架,感情出现危机,准备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时,谢先生要求收回自己的房子,并说这是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刘女士没有关系。

学法有疑

赠与协议在刘女士手上,谢先生还有权把房子收回去吗?

法律讲堂

谢先生有权收回自己的房子。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即只有办理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动产交付、不动产过户)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没有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不得请求交付,赠与人也无交付的义务。但是,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7]的规定处理。”

因此,对于本案来讲,在赠与的房子未过户之前,如果赠与人反悔,其可以撤销赠与。因此,谢先生是可以将房子收回的。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8]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句话说法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因此,法律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然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一是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二是赠与人要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三是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