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破产”对企业意味着什么,破产就意味着企业倒闭吗?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68条、第73条
解读与适用
被宣告破产是法人进行破产清算并终止的法定原因之一。
首先,正确、全面认识企业“破产”。破产与市场相生相伴,是市场竞争的正常现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定义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调要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并明确提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现代市场体系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涵盖市场主体设立、经营、退出制度的完善的市场体系。有竞争就会有优胜劣汰,就需要有规范化、法治化的退出通道,从而确保市场始终处于竞争、有序的状态,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法律规范体系的角度,与市场主体设立的法律制度、市场主体运营的法律制度一起,破产法律制度作为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构成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某种意义上可以讲,破产制度发育得越充分,市场经济发展得就越完善。
其次,充分认识破产制度的保护功能。破产程序本身并不制造破产,更不是洪水猛兽,相反,破产制度具有对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保护功能。主要是:(1)解除保全、中止执行。一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法律明确规定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正常经营的企业被“五马分尸”。(2)停息止付。法律明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对于受资金链担保链拖累但主要业务正常的企业,停息止付的规则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3)破产财产的保全,可以通过撤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行为,以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来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最后,破产程序具体包括重整、和解、清算三种情形,“破产”与“企业倒闭”不能简单画等号。《民法典》虽然规定了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但是,在“宣告破产”前,法院首先是受理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企业的破产申请,这个申请包括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情形,重整、和解成功的企业,并不会注销登记,而是继续经营,法人主体也继续存续,当然,股权可能发生变更。程序之间还可以发生转化,法院一开始受理的是清算程序,在被“宣告破产”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企业主业经营良好,但受担保链拖累陷入资金困境的;或者企业从事多行业经营,其中有部分业务具有继续经营价值的,比较适合通过重整、和解程序,集中清理债权债务,实现企业的轻装上阵。当然,是否具有实质性的业务重整价值和希望,应当坚持市场化的方向交由市场来判断。
(编写人 王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