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企业民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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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企业员工偷偷将仓库中的货物转移并卖与第三人,第三人已实际占有该批货物,企业能否要求第三人返还货物?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311条解读与适用

物的流转是市场交易的主要形式之一,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交易效率,是整个物权制度设计的重要目标。在物的交易过程中,首先要对标的物的权属进行判断。关于物的权属的判断,《民法典》采用的是形式意义上的判断标准,即动产根据占有情况、不动产根据登记情况进行判断。对于买受人而言,只要尽到形式上的调查义务,无须花费时间精力去查清表面权属背后是否存在与真实权利相偏差的情况,这有利于降低调查与交易成本,促进市场交易,推动经济发展。但实际上,由于动产的流动性和不动产登记的时效性、人工性等特点,动产的占有人不一定是真正的权利人,不动产登记也可能存在错误。如本问中所述的情况,企业员工虽然将货物转移占有,但其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企业才是该批货物真正的所有权人。员工将该批货物转让,如果受让人根据其占有的事实,相信该员工就是该批货物的所有人,并以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购入,双方也完成了交付,受让人就可以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企业要求受让人返还货物无法得到支持,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构成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受让人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第三,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本问中,如果受让人知道该批货物系该员工偷窃企业的,或者受让人明知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仍然购买,再或者虽然员工与受让人达成了买卖合意,但还没有交付完成,企业作为真正的所有权人,都有权向员工或者受让人追回该批货物。

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形式性权属判断标准的具体贯彻。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买受人对于权属的调查,只要根据权属的表象即可。有意见认为善意取得损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对物权的保护不利。善意取得制度的设计是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市场繁荣稳定。与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相比,付出的代价是可以接受的。而且,第三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的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返还转让价款或损害赔偿,从而获得物权的保护。

(编写人 孙百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