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所有权的产生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所有权的产生
所有权自财产依法转让或受领时取得。所有权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自财产转让或受领之前取得。
财产转让合同或财产需要登记的,所有权自登记时取得,不论财产是否已经移交。
第二十九条 财产移交
财产移交是指将财产交付给指定的组织或个人。
通过承运人或邮政服务交付财产并且移交了运输凭证或包裹的,视为财产移交。
第三十条 合法占有
合法占有是指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和原则占有资产。固定资产应当登记,相关权利由登记人或登记人授权的人行使。
第三十一条 特许物品的占有
持有武器、有毒物质、贵重金属等物品的,应当经有关部门特别许可。
第三十二条 转让文物和艺术品的规定
向他人出售或转让文物、艺术品的,应当经文物保护部门批准。国家对购买文物享有优先权。
违反前款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转让文物的,该行为无效并适用无效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移交时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财产灭失或损坏
移交时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财产灭失或损坏,是指非因移交人、承运人或受领人的过错而在财产移交时所发生的事件。发生上述情形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损失由当时的财产所有人承担。
因移交人、承运人或受领人迟延移交、运输或受领导致损害发生的,损失由相关人员承担。
第三十四条 孳息归属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第三十五条 遗产的所有权
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自遗产受领时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没有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但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僧侣的遗产除外。
第三十六条 无主财产
无主财产是指由于超过诉讼时效丧失权利、所有权被抛弃或所有权人不明的财产。
只有财政部门有权向法院建议将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无主财产属于抛弃或丧失占有的合作社成员的,上述财产归财产所在地的合作社所有。
第三十七条 无主财产的执行办法
被确认为无主财产的,收归国有。
财产移交国家后,没有超过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的,财产所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并返还权利人;权利人不明的,应当张贴通知并向警察局或村长送交遗失物进行保管。在企业或办事处拾得遗失物的,应当将遗失物送交企业或办事处负责人保管。
遗失物自张贴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拾得者或国家无偿所有。
第三十九条 对拾得者的补偿
遗失物拾得者有权获得因保管和返还遗失物所支出费用的补偿。遗失物收归国有的,由有关国家机构给予补偿。
遗失物拾得者有权向失主或有权受领遗失物的人要求获得不超过遗失物价值百分之十五的酬金。
遗失物拾得者未及时通知的,无权获得酬金。
第四十条 无人看管的牲畜
捕获无人看管或走失的牲畜的,应当及时通知并返还所有人,或自捕获牲畜之日起三日内向警察局或村长报告。
所有人未认领的,上述牲畜由捕获者看管、饲养和使用。
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所有人的,应当归还牲畜,所有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捕获者赔偿牲畜看管和饲养费用并给予酬金。
牲畜捕获者看管和饲养牲畜有困难或牲畜感染疫病的,经警察局或村长同意,可以出售该牲畜,但应当为牲畜所有人保管该出售的价款。
六个月内未发现牲畜所有人的,所有人丧失牲畜所有权。
第四十一条 发现贵重物品或古董
贵重物品是指隐藏或埋藏在地下或以任何其他方法隐藏的金、银或贵重金属和矿物,其所有人无法确定或所有人丧失该贵重物品所有权或无法主张所有权。在此种情况下,贵重物品将收归国有,发现人应当将上述物品移交财政部门。
除执行职务外,发现并上交贵重物品或古董的人有权获得该贵重物品实际价值百分之十五的酬金。
第四十二条 善意占有他人财产取得所有权
善意占有他人财产的,不动产持续占有二十年,动产持续占有五年,占有人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善意占有是指公开、持续和稳定的占有。超过上述期限的,原所有人无权对该财产提出权利主张。
初始占有人未达到前款规定期限并将财产移交他人善意占有的,财产所有权取得期限应当从初始占有人占有之日起计算。超过相应期限的,新占有人取得该财产所有权。
不论是否超过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都不得被他人善意占有取得。
第四十三条 财产征收
财产征收是指政府基于国家或社会利益获得他人财产并给予补偿。
政府在必要或紧急情况下可以征收财产,如开发、抗拒自然灾害或疫病等。
财产征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的期限内给予补偿。
非法征收财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向征收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有权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违法个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无偿收归国家所有。
没收财产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
非法没收财产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
除本法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国家或集体财产不得被没收。
第四十五条 所有权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权终止:
(一)所有权人处分财产的;
(二)财产因雷击、洪水、地震等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被毁坏的;
(三)所有权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产的;
(四)该财产被国家没收或被法院判决扣押拍卖用于偿还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