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所有权的使用范围
第四十六条 所有权使用
所有权使用是指所有权人为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或其他目的而使用自己的物品或财产,但不得损害或妨碍国家、社会或其他人的权益。
第四十七条 允许建造住宅或种植树木的区域
经批准建造住宅或其他建筑的个人,不得修建过高屋顶使雨水倾倒进或覆盖相邻的他人土地或房屋。
个人在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房屋、种植树木或从事其他事务,不得对相邻房屋的所有人造成损害或者妨碍交通。
第四十八条 因所有权使用不当遭受损害一方的权利
因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原因而遭受损害的一方,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所有权人但其不予解决的,有权自行砍掉侵入其土地的树枝、藤蔓或树根;受损害方也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利益。
此外,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遭受的损失。
第四十九条 允许道路通行
被他人房屋或土地环绕无法通行的个人,有权向距道路最近的土地所有人请求通行。被请求人应当给予通行便利,但有权就其土地用作通道时对植物或建筑造成的损害要求合理赔偿。
电缆、电话线、下水道、水管或饮用水管需要穿行他人土地,对树木或庄稼造成损害的,所有人有权要求赔偿遭受的损失。但土地所有人从通行中获益的,无权获得赔偿。
第五十条 允许排水
需要从居住地排水的个人有权要求下水道通过邻近的或靠近运河的邻居土地。被请求方应当同意,但有权要求赔偿对农作物或建筑物造成的损害。请求排水的个人应当保持下水道的良好卫生和适当状态。
第五十一条 土地或园地看管人的权利
土地或园地看管人有权根据与所有权人达成的协议使用农作物。
第五十二条 土地或园地看管人的义务
土地或园地看管人有义务保护和照管土地上的农作物。
农作物受损的,看管人应当向土地或园地所有人赔偿损失,但前述损失非因看管人造成的除外。
看管人不合理使用农产品的,应当向土地或园地所有人支付大于约定数额的赔偿。所有权人有权禁止看管人从农作物中获益。
第五十三条 土地或园地所有人的权利
土地或园地所有人有权在其财产周围设置围栏,但不得妨碍交通,阻碍先前土地上的通道或侵入相邻土地。
第五十四条 土地或园地所有人的责任
看管人发现看护的土地作物因存在缺陷的篱笆、害虫或其他原因而遭受损害,土地或园地所有人获得通知后仍漠不关心的,由所有人承担前述损失。看管人使用自己财物防止损害的,土地或园地所有人应当赔偿看管人支出的费用。
第五十五条 对闲置土地和退化林地使用权的认可
个人、合作社和其他集体组织自愿利用闲置土地或退化林地进行恢复和发展,或者自费进行种植或畜牧的,国家承认其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