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民商经济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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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第一章 无因管理

第十四条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缺乏委托而为他人利益所为之行为,如在他人不在时为之修缮房屋等。

第十五条 无因管理的条件

无因管理人必须是为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利益而善意为之。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仍在现场的,则无因管理行为只要经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即可。

无因管理人的目的可以是一种法律行为,如以他人的名义偿还其债务;或一种事实行为,如房屋修缮。

第十六条 无因管理人的后果

无因管理人应当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授权工作的授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无因管理人应当就其所致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并有义务向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报告工作情况。无因管理人应当将他们已经开始的工作继续到完工或者到其所有人、管理者或继任者有能力自己完成时。

如果无因管理人完成良好或经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完成无因管理活动,所有人或管理人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在受益范围内给予无因管理人以必要的成本补偿的义务。

第二章 不当得利

第十七条 故意不当得利

任何人明知无权仍故意占有他人财产的,应向所有人返还该财产及自无权占有时起所生孳息或其同等价值。

第十八条 过失不当得利

行为人因过失从他人处得利,应向所有人返还该财产或其同等价值。财产所有人应补偿行为人因照管财产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