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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奖励政策和处罚措施
第四十一条 奖励政策
任何个人或组织优质地开展道路运输,保障安全、有序和良好的运输环境,并严格遵守规定的运输费率,将依据国内投资促进法的规定获得税收减免的奖励和政策。
第四十二条 处罚措施
任何个人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将接受再教育、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此外,违法者可能会受到额外的处罚,例如:暂停营业,撤销许可证以及没收犯罪车辆等。
第四十三条 再教育
违法情节较轻者和初犯者将接受再教育。
第四十四条 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至一万基普的罚款:
(一)驾驶员无驾驶证的;
(二)无提单的;
(三)未在指定道路上进行运输的;
(四)无运输业务相关费用和税款的支付证书的;
(五)无轻型运输和专门运输服务的驾驶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五千至三万基普的罚款:
(一)运输营业执照已过期的;
(二)无运输车辆技术检验证书的;
(三)车辆无保险的;
(四)在企业运输和专门运输中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无重型运输驾驶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万一千至五万基普的罚款:
(一)在指定区域外停放车辆或者装卸货物的;
(二)超速行驶的;
(三)超载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万一千至十万基普的罚款:
(一)无证经营道路运输、货运代理、车辆租赁企业的;
(二)经营不符合许可证类型的道路运输、货运代理或车辆租赁企业的;
(三)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将其许可证交给他人使用以经营道路运输企业的。
第四十五条 刑事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获批准设立道路运输企业提交虚假文件的;
(二)伪造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设立的文件的;
(三)在运输过程中犯罪的;
(四)阻碍执法人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的。
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中存在受贿、滥用职权、伪造文件或以权谋私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