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道路运输管理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包括以下机构:
(一)通信部、运输部、邮政部和建设部;
(二)省、市、特区的通信、运输、邮政和建设部门;
(三)地区通信、运输、邮政和建设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通信部、运输部、邮政部和建设部的权利和义务
在道路运输管理方面,通信部、运输部、邮政部和建设部享有以下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有关道路运输发展的长期、中期和短期战略以及总体规划;
(二)颁布有关全国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
(三)审议设立国际和跨境道路运输企业的申请;
(四)研究道路运输政策和费用并提交政府审议;
(五)与相关机构协作研究与道路运输有关的费用和服务费;
(六)管理全国各地的运输车辆清单;
(七)检查道路运输企业的组织;
(八)与国际各方合作并寻求资金来源以发展道路运输;
(九)行使其他权利并履行与道路运输有关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通信、运输、邮政和建设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在道路运输管理方面,省、市、特区的通信、运输、邮政和建设部门享有以下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详细阐述有关道路运输发展的战略和总体规划;
(二)审议其所在省、市、特区内设立国内运输企业的申请;
(三)根据通信部、运输部、邮政部和建设部的规定在省、市、特区登记运输车辆;
(四)管理省、市、特区的运输车辆清单;
(五)颁发国内运输车辆运营许可证;
(六)管理和检查国内、国际和跨境道路运输企业;
(七)对运输车辆进行技术检查,管理运输车辆车库和车辆技术检验站;
(八)确定运输站的位置并进行管理;
(九)行使通信部、运输部、邮政部和建设部规定的有关道路运输的其他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地区通信、运输、邮政和建设办公室的权利和义务
地区通信、运输、邮政和建设办公室根据省、市、特区的通信、运输、邮政和建设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其所在地区的运输车辆和运输车辆停放区域。
第三十八条 运输检查
通信部、运输部、邮政部和建设部负责对道路运输进行定期和系统的检查,以确保运输企业、专门运输和个人运输经营者严格遵守运输规定,并维护安全和秩序。
为确保对道路运输进行有效检查,可以建立公路巡逻队。
第三十九条 运输委员会
为方便国内、国际和跨境运输的管理,政府可根据通信部、运输部、邮政部和建设部的提议设立国家运输委员会。国家运输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研究战略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
(二)研究决定运输车辆技术标准;
(三)研究运输过程中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方法;
(四)向货运和客运服务供应商提供建议;
(五)适时研究道路布局选择和运输费用。
必要时,可以设立省、市和特区运输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一)提供运输方面的建议;
(二)根据通信部、运输部、邮政部和建设部发布的政策,确定道路布局和运输费用;
(三)鼓励执行有关运输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条 运输协会
为有效管理并确保货物和旅客运输秩序,国家将根据交通、运输、邮政和建设部的规定授权成立道路运输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