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北宋《建隆令》与天一阁藏《天圣令》残本之比较
从北宋建国之初宋太祖建隆四年(963)颁布《宋刑统》,到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对《天圣令》的修订,中间经过了六十余年的时间,这期间宋令的篇目也有了新的变化。如在宋真宗咸平年间,制定了《仪制令》一卷。[231]关于宋代《仪制令》的内容,在南宋时期的法典《庆元条法事类》中,收录了《仪制令》的条文,应与宋真宗咸平年间的《仪制令》有很深的渊源关系,如其中规定:“诸发运、监司见前宰相、执政官,虽系本路,并客位下马,听就厅上马。”“诸凶服不入公门,居丧而夺情从职者,服依本品,唯色浅,去金玉饰;在家,即如丧制。”“诸居丧有夺情从职,丧制未终者,不吊,不贺,不预宴。期以下丧假满(注:虽在职,仍准非在职格),而遇宴者,听赴。”[232]
北宋初年《宋刑统》所引的《建隆令》与唐令相比,虽然在用词用语上有所差异,但其篇目、内容还没有发生显著的变化。自宋太祖建隆到宋仁宗天圣年间,虽然传世文献记载了宋太宗淳化年间编定过《淳化令》,但因该令典早已失传,无法与《天圣令》残本加以比较。笔者把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的《宋刑统》所引录的《建隆令》与宋仁宗天圣年间新修订的《天圣令》残本加以对比,发现两者已发生了很大变化。
北宋仁宗时期制定的《天圣令》与唐令相比,无论是篇目还是内容均已发生了变化。关于《天圣令》的篇目,晁公武《郡斋读书志》记述了《天圣令》的篇目共分21门,其篇目依次是:《官品》、《户》、《祠》、《选举》、《考课》、《军防》、《衣服》、《仪制》、《卤簿》、《公式》、《田》、《赋》、《仓库》、《厩牧》、《关市》、《捕亡》、《医疾》、《狱官》、《营缮》、《丧葬》、《杂》。戴建国教授认为,“《天圣令》变化在于,唐令中原第二至第七篇的六篇《职员令》在《天圣令》中不见了踪影。与《开元令》一样,也没有将《封爵令》等附篇目列出。但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当时在行的《天圣令》中应有《封爵令》的篇目”。[233]
(一)《宋刑统》所引录的《建隆令》在《天圣令》中无相对应的条文
前已述及,《宋刑统》中所抄录的《建隆令》的令文有188处,而北宋仁宗天圣七年修订的《天圣令》残卷存有《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医疾令》、《狱官令》、《营缮令》、《丧葬令》、《杂令》的篇目。如果我们把《宋刑统》所引录的《建隆令》的令文与《天圣令》相对的篇目令文加以对比,会发现《宋刑统》中引录的《建隆令》的令文在《天圣令》中找不到相对应的条文。
《天圣令》无《宋刑统》引录的令文对照一览表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北宋初年制定的《宋刑统》所引录的《建隆令》的令文有9条在《天圣令》相对应的篇目中找不到相同或相似的令文。例如,《宋刑统》卷26引《杂令》条文:“私行人,职事五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国公以上,欲投驿止宿者,听之。边远及无村店之处,九品以上、勋官五品以上及爵,遇屯驿止宿,亦听。并不得辄受供给。”该条令文在《天圣令》残卷中并未出现,但在后来南宋《庆元令·驿令》中有相近的条款:“诸驿,品官之家及未入官人,若校尉虽不请券,并听入。”[234]这说明从北宋建国之初到宋仁宗天圣年间编纂《天圣令》,宋令的内容已发生了重大变化。
(二)《天圣令》对《宋刑统》所记录的北宋初年令文进行改动
从北宋初年编纂《宋刑统》时引录的宋令,到宋仁宗朝修订《天圣令》之际,宋朝的官制、田制、赋役制度、司法体制等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宋令的条文内容也会随之变化。为了把《宋刑统》中所收录的《建隆令》和《天圣令》加以对比,笔者制作了如下图表:
北宋初年《宋刑统》所引《建隆令》与宋仁宗《天圣令》所录条文对照一览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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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宋刑统》中所引录的《建隆令》和宋仁宗时期的《天圣令》残本,我们发现除了有9条《宋刑统》中所引录的《建隆令》的令文在《天圣令》中无相对应的条款外,还有26条令文两者在条文内容、注文、官名、用词用语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主要表现为:
首先,《宋刑统》中的令文与《天圣令》残卷中的令文存在着条文内容的差别。据《宋刑统》卷30“缘坐应没官不没官”门引《狱官令》规定:“犯徒应配居作,在京送将作监;在外州者供当处官役。”而《天圣令·狱官令》规定:“诸犯罪应配居作者,在京分送东西八作司,在外州者供当处。无官作留当州修理城隍、仓库及公廨杂使。犯流应住居作者,各准此。若妇人待配者,为针工。”[235]宋仁宗时期制定的《天圣令·狱官令》把《宋刑统》所引的《建隆令》“在京送将作监”改为“在京分送东西八作司”,这是一个重要变化。又如《宋刑统》卷27“地内得宿藏物”门引《捕亡令》:“诸得阑遗物,皆送随近县。在市得者,送市司。其金吾各在两京巡察,得者,送金吾卫。所得之物,皆悬于门外,有主识认者,检验记,责保还之。虽未有案记,但证据灼然可验者,亦准此。其经三十日无主识认者,收掌,仍录物色目,牓村坊门。经一周年无人认者,没官,录帐申省处分。没入之后,物犹见在,主来识认,证据分明者,还之。”《宋刑统》中该条令文还带有明显的唐令痕迹,但在《天圣令》残本中,已被收入《杂令》的篇目,条文内容已被修改的面目全非了,规定:“诸得阑遗物者,皆送随近,皆司封记收掌,录其色物,牓于要路,有主识认者,先责伍保及令其失物隐细,状验符合者,常官随給。其非缄封之物,亦置它所,不得令认者先见,满百日无人识认者,没官附帐。”[236]
其次,《宋刑统》中引录的《建隆令》与《天圣令》残本在许多官名、用词用语方面也存在着差别。据《宋刑统》卷28“将吏追捕罪人”门引“《捕亡令》:“纠捉盗贼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倍赃者,并计得正赃,准五分,与二分赏纠捉人。”而《天圣令·捕亡令》作:“诸纠捉盗贼者,所理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家贫无财可理,及依法不合理借(倍之误)赃者,并计得正赃,准为五分,以二分赏纠捉人。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以赏捉人。”很明显,《天圣令》该条把《宋刑统》中的“征”字改为“理”字。又如《宋刑统》卷30“断罪引律令格式”门引《狱官令》:“杖罪以下,县决之。徒以上,县断定送州,复审讫,徒罪及流罪应决杖、笞,若应赎者,即决配征赎。其大理寺及开封、河南府断徒及官人罪,并后有雪减,并申省。省司复审无失,速即下知;如有不当者,亦随事驳正。若大理寺及诸州断流以上,若除、免、官当者,皆连写案状申省,大理寺及开封、河南府即封案送。若驾行幸,及准诸州例,案复理尽申奏。”而《天圣令·狱官令》则对令文中的一些官名、地名作了改动,规定:“诸犯罪,杖以下县决之,徒以上送州推断。若官人犯罪,具案录奏,下大理寺检断,审刑院详正其罪,议定奏闻,听敕处分。如有不当者,亦随事驳正。其应州断者,从别敕。”[237]审刑院是宋太宗即位之初设立的司法机构,据《宋史·职官三》记载:“淳化二年,增置审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详议官以京朝官充,掌详谳大理所断案牍而奏之。”到宋神宗元丰三年八月,“省审刑院归刑部。以知院官判刑部,掌详议、详覆司事。刑部主判官为同判刑部,掌详断司事,审刑议官为刑部详议官”。[238]《天圣令·狱官令》中条文的改动也正是这一时期官制改革的产物。
最后,与《宋刑统》所引用的宋令注文相比,《天圣令》中的令注也发生了变化。据《宋刑统》卷26“受寄财物辄费用”门引《杂令》:“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若官物及公廨,本利停讫,每计过五十日不送尽者,余本生利如初,不得更过一倍。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又不得迴利为本(注:其放财物为粟、麦者,亦不得迴利为本及过一倍)。若违法积利,契外掣夺及非出息之债者,官为理。收质者,非对物主不得辄卖。若计利过本不赎,听告市司对卖,有剩还之。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天圣令·杂令》规定:“诸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亦不得迴利为本(注:其放财物者准此)。若违法责(积之误)利,契外掣夺及非出息之债者,官为里(理之误)断。收质者,若计利过本不赎,听从私纳。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比较上述两条令文中的令注,我们发现《天圣令》也对北宋初年该条令文的注文内容作了较大的修改。
总之,北宋初年在编纂《宋刑统》时,对此前的令文略作了修改,形成了北宋初年的宋令格局,笔者称之为《建隆令》。从宋太宗淳化年间,着手修订本朝的令典,后历经宋真宗朝,到宋仁宗天圣七年终于编纂完成了北宋前期最重要的一部令典《天圣令》。从天一阁藏《天圣令》残本的令文看,其与北宋初年《宋刑统》所收录的《建隆令》相比,令文内容已发生了显著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