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典、制度和礼法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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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令与北宋初年《建隆令》之比较

古代东亚律令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国家制定法相对稳定,律、令的条文变化很小。从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制定《开元令》到北宋仁宗天圣七年制定《天圣令》期间,有近三百年的历史,这期间无论是令的篇名还是令文内容都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当然,变化小不等于没有过修订。笔者认为,从唐开元二十五年到北宋太祖建隆三年(962),这期间先后在后梁开平四年、后周建德五年、北宋建隆初年都曾有过令文的改动现象。其中最明显的例证是《宋刑统》中所引录的宋令与《唐律疏议》所引录的唐令的差别。

中国古代隋唐时期形成的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到北宋年间已发生了变化。唐令是关于国家制度的法典,是人们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法律准则,从某种意义来说,唐令比唐律的法律功能更为重要,调整的范围也更广泛。而宋代则不然,从北宋初年开始,律的法律地位逐渐下降,被编敕所取代。日本学者浅井虎夫指出:“唐称律令格式,宋称敕令格式,盖即刑法典也。”[226]该说法虽然不完全准确,但却一语道破了敕在宋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关于北宋前期修订令典的情况,据《直斋书录解题》卷7《法令类》记载:“唐开元中,宋璟、苏頲、卢从愿等所删定。考《艺文志》,卷数同。更同光、天福校定,至本朝淳化中,右赞大夫潘宪、著作郎王泗校勘,其篇目体例,颇与今见行令式有不同者。”日本学者仁井田陞认为,“宋代第一次令即《淳化令》,不过是由右赞大夫潘宪、著作郎王泗校勘唐令而成的”。[227]笔者认为,尽管古代文献《宋史·刑法志》、《宋会要辑稿》、《直斋书录解题》、《文献通考》等文献对北宋初年令的修订情况记述简略,但从北宋建国之初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的法典《宋刑统》中仍能见到当时一些宋令的条文。《宋刑统》是北宋初年制定的本朝法典,其所引录的令文当然是北宋建隆时期的令文。窦仪在《进刑统表》中指出:“草定之初,寻送中书、门下,请加裁酌,尽以平章。今则可否之间,上系宸鉴。将来若许颁下,请与式、令及新编敕兼行。其律并疏,本书所在,依旧收掌。所有《大周刑统》二十一卷,今后不行。”[228]既然《宋刑统》在制定颁布后废止了后周的法典《大周刑统》,后周以来所行用的令文当然也会被加以修订。即使北宋建国之初并未对原有的令文进行修订,在北宋建隆初年所施行的令文也可称为《建隆令》。

为了与唐令及五代时期修订的令典相区别,笔者把宋太祖建隆四年制定《宋刑统》中所引录的宋令称为《建隆令》。据作者粗略统计,《宋刑统》所引录的北宋初年《建隆令》共有188条,其与开元二十五年的唐令有明显的因革关系,但也有明显的差别。为了能够全面了解《宋刑统》一书中所收录的北宋初年《建隆令》的情况,现制作图表如下:[229]

《宋刑统》中所引北宋初年《建隆令》图表一览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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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熟知,令是唐代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唐代的令典早已失传,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池田温等人根据《唐六典》、《唐律疏议》、《旧唐书》、《新唐书》、《唐会要》、《通典》以及日本《养老令》的注释书《令集解》、《令义解》等文献对唐令作了复原工作,复原的条文约占唐令条文总数的一半左右。为了阅读方便,笔者根据《唐律疏议》以及唐令研究的众多成果,将其与《宋刑统》引录的宋令进行对比,制作了如下图表,从中可以发现两者之间的差异。

唐令与《宋刑统》引录的宋令条文差异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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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宋刑统》中所引的令文与《唐律疏议》中令文的差异,戴建国教授指出:“《宋刑统》中的令文虽是大中七年以前的唐令,但却很有可能掺入了五代及宋初的内容。道理很简单,《周刑统》、《宋刑统》都是新修的当代法,所有旧法律条文的沿袭都必须适应现实统治的需要。”[230]通过上述所列的图表进行比对,我们认为,从唐末五代到北宋之初,经历了一百余年的时间,令文的内容也随之发生了许多变化。与唐令相比,北宋初年《宋刑统》所引录的令文在一些官名、地名和用词用语方面已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掺杂了五代及北宋初年的制度内容。如《唐律疏议》卷30“辄引制敕断罪”条引《狱官令》:“杖罪以下,县决之。徒以上,县断定送州,复审讫,徒罪及流罪应决杖、笞,若应赎者,即决配征赎。其大理寺及京兆、河南府断徒及官人罪,并后有雪减,并申省。省司复审无失,速即下知;如有不当者,随事驳正。若大理寺及诸州断流以上,若除、免、官当者,皆连写案状申省,大理寺及京兆、河南府即封案送。若驾行幸,及准诸州例,案复理尽申奏。”而《宋刑统》卷30“断罪引律令格式”门引《狱官令》作:“杖罪以下,县决之。徒以上,县断定送州,复审讫,徒罪及流罪应决杖、笞,若应赎者,即决配征赎。其大理寺及开封、河南府断徒及官人罪,并后有雪减,并申省。省司复审无失,速即下知;如有不当者,亦随事驳正。若大理寺及诸州断流以上,若除、免、官当者,皆连写案状申省,大理寺及开封、河南府即封案送。若驾行幸,及准诸州例,案复理尽申奏。”《宋刑统》之所以把《唐律疏议》中的府京兆改为开封府,是因为唐宋两代都城的变化而加以改动。所以,过去法史学界认为《宋刑统》是《唐律疏议》翻版的观点是很不严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