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宋代以前中国古代令的发展演变
中国古代令作为一种国家的法律形式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的秦国。关于秦代令的性质,根据传世文献的记述,结合新出土的秦代法律竹简,笔者认为秦令最早是本朝君主向国内民众发布的法令,后经过立法形式逐渐分成不同的篇目。秦令的性质是为了弥补秦律内容的不足,大都属于国家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很少带有惩罚性的规定。关于秦令的内容和形式,在近年来湖南岳麓书院所藏的秦简中,发现了《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内史官共令》、《内史仓曹令》、《内史户曹令》、《内史旁金布令》、《四谒者令》、《四司空共令》、《县官田令》、《食官共令》、《赎令》、《辞式令》、《郡卒令》、《廷卒令》、《卒令》、《迁吏令》、《捕盗贼令》、《挟兵令》、《稗官令》等二十余种秦令。在湖南里耶出土的秦简中,也有“兴徭”令、“恒以朔曰上所买徒隶数”令、“徙户移年籍”令等令文。[187]如里耶新发现的秦简中有一条秦始皇二十七年的令文,编号为JI(16)5、JI(16)6,内容如下:[188]
二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史谷,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也,不欲兴黔首。
2009年岳麓书院所藏的秦简使我们对秦代的令有了重新的认识。从岳麓书院所藏的秦令中,已经对秦令的条文作了初步的分类,如在《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中,分为第甲、第戊、第己、第庚、第乙、第丁、第丙等不同的篇章,[189]在每篇秦令的篇目中,还对秦令的条文顺序作了编排,如岳麓秦简第1758、第1923正记述:“令曰:诸有案行县官,县官敢屏匿其所案行事及雍塞止辤(辞)者,皆耐之。所屏匿辠当?(迁)若耐以上,以其所屏匿辠论之,有(又)驾(加)其辠一等。廷丁廿一。”[190]从岳麓秦简秦令的条文书写形式看,秦令的条文格式已十分规范,许多令文以“诸”字起句,如岳麓秦简第1907正记述:“令曰:诸所上而为令,诏曰可,皆以书下日定,其奏日下之,其当以时下,各以下时定之。卒令乙廿七。”[191]这种以“诸”字起句的法律条文书写格式直接影响到了后世的法典,如法国国家图书馆所藏敦煌文书伯3608、3252号武则天时期律典残卷《职制、户婚、厩库律残卷》就采用了秦令的书写格式,其中记述:“诸祭祀及有事于园陵,若朝会侍卫,行事失错,及违失仪式者,笞四十;应集而主司不告,及告而不至者,各笞五十。”[192]
秦令对两汉时期令的篇目内容产生了直接影响。在两汉时期,中国古代的令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汉代的令分成不同类型的篇目,条文分类也更趋于合理。在湖北江陵张家山第247号汉墓出土的吕后二年的《二年律令》中,有《津关令》的篇目,其中规定:“□、制诏御史,其令诸关,禁毋出私金器□。其以金器入者,关谨籍书,出复以阅,出之。籍器,饰及所服者不用此令。”[193]汉代令的种类十分庞杂,有以先后顺序命名的《令甲》、《令》、《令丙》等篇名,如《汉书·哀帝纪》如淳注引令甲:“诸侯在国,名田他县,罚金二两。”[194]有以官署命名的《大鸿胪絜令》、《廷尉絜令》等篇名,也有以内容性质分类的《金布令》、《狱令》、《宫卫令》、《祠令》等篇名。
汉代令文的形成须经过一定意义上的立法程序,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指出:“凡新定之令必先具而后著之,必明书而附于旧令之内。”[195]日本学者大庭脩也认为,当皇帝直接行使立法权时,诏书中使用“著令”、“著为令”等语;而当皇帝委托大臣行使立法权时,诏书中使用“具为令”、“议为令”、“议著令”等语。立法内容经过皇帝“制可”后,即被纳入国家的令典篇目。[196]在两汉时期,对律和令的区分还不是很明显,西汉杜周说:“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197]这说明令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律。
三国时期,魏明帝命陈群、刘劭等人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制定魏《新律》十八篇。此外,曹魏还制定《州郡令》45篇,《尚书官令》、《军中令》180篇,现存的古代文献《艺文类聚》、《初学记》、《太平御览》等保存了一些魏令的条文。
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晋令》是中国古代令典体例发生重大转型的时期。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晋令》共四十篇,凡二千三百六条,九万八千六百四十三言。值得注意的是,从西晋开始,已经对律、令两种法律形式作了明确的区分,“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198]律成为定罪量刑的刑法典,令成为国家制度的法典,“违令有罪则入于律”。[199]关于西晋时期《泰始令》的卷数、篇数及条文数,远较唐令为多,就其篇名而言,与隋唐时期的令典差别很大。[200]《晋令》早已失传,我国学者张鹏一、程树德等人在《晋令辑存》和《九朝律考》中对《晋令》作了复原,[201]使我们对《晋令》的情况有了初步认识。《唐六典》卷6记述了《晋令》的篇名,其中的《户》、《学》、《官品》、《祠》、《关市》、《捕亡》、《狱官》、《丧葬》、《杂》等篇目为后世令典所沿袭。
隋唐时期是中国令典最为完善的时期。隋文帝建国后,命高熲等人撰《开皇令》30卷,其篇目如下:一、官品上,二、官品下,三、诸省台职员,四、诸寺职员,五、诸卫职员,六、东宫职员,七、行台诸监职员,八、诸州郡县镇戍职员,九、命妇品员,十、祠,十一、户,十二、学,十三、选举,十四、封爵俸廪,十五、考课,十六、宫卫军防,十七、衣服,十八、卤簿上,十九、卤簿下,二十、仪制,二十一、公式上,二十二、公式下,二十三、田,二十四、赋役,二十五、仓库厩牧,二十六、关市,二十七、假宁,二十八、狱官,二十九、丧葬,三十、杂。[202]
唐朝建国之后,多次修订令典。据日本学者池田温考察,在唐前期一百二十多年间,唐政府颁布的新令从唐初《武德令》(624)后,另有十次颁行了贞观(637)、永徽(651)、麟德(665)、仪风(677)、垂拱(685)、神龙(705)、太极(711)、开元初(三年,715)、开元前(七年,719)、开元后(廿五年,737)诸令。[203]这些新颁行的令典皆属于局部的改定。唐高祖武德年间,命裴寂等修订令典。贞观初年,又命房玄龄等勘定新令。此后,唐高宗麟德、仪凤、武则天垂拱、唐中宗神龙、唐睿宗太极、唐玄宗开元七年(或云开元四年)、开元二十五年都曾经修订过令。关于唐令的篇目名称,与隋代《开皇令》相比,篇名略有不同,据《唐六典》卷6记载,开元七年令共有30卷,分27篇,篇目如下:一曰官品(分为上、下),二曰三师三公省台职员,三曰寺监职员,四曰卫府职员,五曰东宫王府职员,六曰州郡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七曰内外命妇品员,八曰祠,九曰户,十曰选举,十一曰考课,十二曰宫卫,十三曰军防,十四曰衣服,十五曰仪制,十六曰卤簿(分上、下),十七曰公式(分上、下),十八曰田,十九曰赋役,二十曰仓库,二十一曰厩牧,二十二曰关市,二十三曰医疾,二十四曰狱官,二十五曰营缮,二十六曰丧葬,二十七曰杂令,总计1546条。
从唐开元二十五年修订律令格式之后,唐朝后期几乎很少对律、令进行修订。安史之乱后,唐肃宗收复两京,对“律令格式未折衷者,委中书门下简择通明识事官三两人,并法官两三人删定”。[204]唐德宗时期修订的《建中令》规定:“窃盗赃满三匹者死。”[205]有学者认为,唐朝后期没有像前期那样有规模地编定令典的行动,但是,对令文的补充和删定还是在按照不同时期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的。[206]在唐文宗太和初年,杜悰由澧州刺史召为京兆尹,迁凤翔忠武节度使。入为工部尚书,判度支。会公主薨,悰久不谢,文宗怪之。户部侍郎李珏曰:“比驸马都尉皆为公主服斩衰三年,故悰不得谢。”于是“始诏杖而期,著于令”。[207]
唐朝灭亡后,五代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各政权并非原封不动地沿袭唐令,都或多或少地对令典进行了改动。后梁太祖开平三年,诏太常卿李燕、御史萧顷、中书舍人张兗、户部侍郎崔沂、大理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诰,共删定律令格式。次年,宰臣薛贻矩奏曰:“太常卿李燕等重刊定律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并目录一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凡五部一十帙,共一百三卷。敕中书舍人李仁俭诣阁门奉进,伏请目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仍颁下施行。”[208]后唐时期,定州王都进纳唐朝格式律令,凡二百八十六卷。仁井田陞先生认为,后唐所行用的唐令,绝不是原封不动地搬用开元二十五年令。[209]
宋代是中国古代社会的转型时期,日本学者内藤湖南指出:“唐代是中世的结束,而宋代则是近世的开始,期间包含了唐末至五代一段过渡期。”[210]宋代也是中国古代令典发生重要转型的时期,从唐令到宋令的变化十分明显。如北宋《天圣令》残本总计有514条令文,其中293条是宋代对应唐令条款修订成的宋令,221条是附录不用的唐令。[211]北宋仁宗时期在修订《天圣令》时,大幅度地削减了唐朝的令文。然而,到宋神宗制定《元丰令》时,其篇目共有三十五门,南宋时期的《庆元令》,多达三十八门以上。现存《庆元条法事类》所收录的《庆元令》令文有1781条(不包括重复条)。[212]这还是一个不完全的统计,因为《庆元条法事类》原书80卷,437别门,现仅存36卷,约占原书的43%左右。故有学者推断,南宋时期《庆元令》的规模远在唐令之上,其中主要的原因是不少宋令的令文是由唐式转化而来。[213]当然,也有许多宋令的条文后来演化成为宋代格、式的条文。
关于北宋时期令的修订情况,《宋史·刑法志》、《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等文献记述十分简略。日本学者仁井田陞认为,宋令的记录保存下来的,北宋有淳化、天圣、元丰、元祐、元符、政和诸令;南宋有绍兴、乾道、淳熙、庆元、淳祐等令。[214]浅井虎夫在《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一书中,罗列了《天圣新修令》、《嘉祐禄令》、《嘉祐驿令》、《元丰令》等令的名称,此外,还有《熙宁诸司敕令格式》、《元丰敕令式》、《元祐敕令式》、《绍兴敕令格式》、《乾道敕令格式》、《淳熙敕令格式》、《庆元敕令格式》等。[215]川村康在《宋令演变考》一文中,列举了唐开元二十五年至宋末的主要海行法典,认为《天圣令》以前北宋并没有修订过令,“《天圣令》是大约300年后才编纂的令,它的颁行使《开元二十五令》终于从现行法典的位置上退了下来。”[216]中国学者戴建国也指出:“入宋以来,直到神宗元丰改制前夕,唐令和唐式仍是当时有效的法律形式。”[217]那么,在北宋仁宗在制定《天圣令》之前,是否果真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北宋前期仍行用唐开元二十五年的唐令呢?笔者回答是否定的。北宋前期的令不仅在内容方面与唐令有很大的差别,而且在篇目上也存在很大差别。
北宋初年行用的令已对唐令作了较大的改动。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根据《唐六典》卷6“刑部郎中员外郎”条复原唐代的《狱官令》条文:“诸犯罪者,杖罪以下县决之,徒以上县断定送州,复审讫,徒罪及流,应决杖、笞,若应赎者,即决配征赎。其大理寺及京兆河南府断徒及官人罪,并后有雪减,并申省。省司复审无失,速即下知。如有不当者,随事駮正。若大理寺及诸州断流以上,若除、免、官当者,皆连写案状,申省,大理寺及京兆、河南府,即封案送。若驾行幸,即准诸州例,案复理尽申奏。若按复事有不尽,在外者遣使就复,在京者追就刑部,复以定之。”[218]该条令文在北宋初年制定的法典《宋刑统》中已作了明显改动,据《宋刑统》卷30“断罪引律令格式”门引《狱官令》条文:“杖罪以下县决之,徒以上县断定送州,复审讫,徒罪及流应决杖、笞,若应赎者,即决配征赎。其大理寺及开封、河南府断徒及官人罪,并后有雪减,并申省。省司复审无失,速即下知。如有不当者,亦随事駮正。若大理寺及诸州断流以上,若除、免、官当者,皆连写案状申省,大理寺及开封、河南府即封案送。若驾行幸,即准诸州例,案复理尽申奏。”很明显,北宋初年已对唐令作了改动。
宋代令的名称与唐令相比也有很大的差别。宋真宗时期,“为《仪制令》一卷,当时便其简易”。[219]宋仁宗时,尝问辅臣曰:“或谓先朝诏令不可轻改,信然乎?”王曾曰:“此憸人惑上之言也。咸平之所删,太宗诏令十存一二,去其繁密以便于民,何为不可?”于是诏中外言《敕》得失,命官修定,取《咸平仪制令》及制度约束之在《敕》者五百余条,悉附《令》后,号曰《附令敕》。[220]宋仁宗嘉祐年间,又编定了《禄令》、《驿令》的篇目。
北宋时期,制定了许多新的令文。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6),“诏授试衔等人特定七选集,遂为定令”。[221]后又制定新令,规定:“决狱违限,准官书稽程律论,逾四十日则奏裁。事须证逮致稽缓者,所在以其事闻。”[222]宋真宗咸平年间,“定令:凡试卷,封印院糊名送知举官考定高下,复令封之送覆考所,考毕然后参校得失,不合格者,须至覆场方落。”[223]南宋高宗绍兴三十年(1160),尚书省上《尚书左选令》二卷、《尚书右选令》二卷、《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令》二卷、《司勋令》一卷等,[224]这些令文出现于后来编定的《吏部条法》一书中。据《吏部条法·关陞门》引《尚书左选令》:“诸转运判官以上,及提举常平茶盐官,关到应改落权及权发遣者,拟奏。”宋宁宗时期制定的《庆元条法事类》中,出现了许多北宋《天圣令》所未见的令篇,如《荐举令》、《封赠令》、《赏令》、《道释令》、《河渠令》、《公用令》、《吏卒令》、《场务令》、《辇运令》、《时令》、《理欠令》等篇目。宋理宗时,新颁布了《淳祐令》,规定:“诸州学教授,因移授而补满前任,应陞修职郎以上,或余官应高陞者,申尚书吏部。”[225]两宋时期新制定的令文与唐令相比,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