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国古代社会延绵数千年之久,中华法系的内容博大精深。但长期以来,由于文献资料的匮乏,加之传世文献的记述语焉不详,使学术界对许多重要的法律问题认识模糊,产生了较大分歧。近年来,随着考古资料的不断发现,新出土了许多古代法律竹简和纸质文书,为法律史学研究带来了活力。这些新发现的法律史料主要包括包山楚简、云梦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岳麓书院秦简、张家山汉简、居延汉简、武威汉简、敦煌吐鲁番文书、北宋《天圣令》残本、元代《至正条格》残本、明清故宫档案和徽州文书等。众多古代法律文书的出现,极大地开阔了法律史学研究者的视野,为深入探究中国古代的法典体系、制度流变、社会生活提供了珍贵的资料。
近代著名史学家傅斯年先生曾论及新史料的重要性,他认为作为“史料学”的历史学有三项基本要求:一,“凡能直接研究材料,便进步”;二,“凡一种学问能扩张它研究的材料便进步,不能的便退步”;三,“凡一种学问能扩充它作研究时应用的工具的,则进步,不能的,则退步”。[1]二十世纪初以来法律史学研究的长足发展,正是得益于新的史料不断被发现。
笔者很早就对出土文献资料给予了关注。在撰写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期间,先后阅读了敦煌吐鲁番出土的社会史和佛教史的文书。1997年博士毕业后从历史学转到法律史学研究领域,在认真研读传世古代法律文献典籍的基础上,又对云梦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居延汉简、岳麓书院秦简、里耶秦简、敦煌吐鲁番法律文书、北宋《天圣令》残本、元代《至正条格》等新发现的法律史料进行了阅读,开阔了学术研究的视野。本书正是在充分吸收和借鉴上述新发现的法律史料基础上而撰写的研究成果。
新发现的法律史料改变了学术界对传统法律的认识。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华法系形成的初始阶段,传统的观点认为,从战国时期商鞅“改法为律”以后,秦代的法律体系是以律、令为主的法律体系,令主要指君主颁行的诏令。随着云梦睡虎地秦简《语书》、岳麓书院秦简、青川秦武王二年“更修为田律”木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发现,对战国秦汉之际的法典体系有了重新认识,在秦代不仅存在“秦《法经》 ”六篇的法典形式,令作为古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在秦代已十分成熟,而且独立成篇,这在岳麓书院秦简未公布之前是不可想象的。
自20世纪初日本学者内藤湖南提出了“唐宋变革论”以来,法律史学界对唐宋之际的法律变革也给予了关注。众所周知,唐宋之际律典的变化很小,宋代的法典《宋刑统》几乎全部照搬了《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议内容,唐宋之际法律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令的篇目和内容的变化。令是中国古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自从北宋《天圣令》残本发现后,为法史学界探究两宋时期的令典的变化提供了条件,通过对北宋《建隆令》、《天圣令》和南宋时期《庆元令》的条文内容进行比较,可以看到从《元丰令》以后,宋令的篇名、条文内容与唐代相比已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中华法系在长期发展的进程中,在司法制度上有许多创新,有些制度即使在当今也值得总结借鉴。如在唐宋之际,对司法行政官员的选拔实行“试判”考试,注重对被选拔者法律素质的考察;在案件受理阶段实行立案审核制,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发给当事人“不理状”,允许告诉人按诉讼程序逐级上告;对疑难案件实行逐级奏谳制度,避免类似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采取疑罪收赎办法,限制司法官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构建完备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司法官员的法律责任,提高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中国古代的上述这些措施,充分体现了传统法律追求程序公正和实质正义的价值理念。
中国古代法律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有学者把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的发展过程称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2]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很值得商讨。众所熟知,先秦儒家提倡礼治、德治和人治,儒家代表人物孟子主张省刑罚、薄赋敛,民贵君轻,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3]国家治理应是法治与人治相结合。先秦儒家这些精深的法律思想并没有被后世统治者所吸纳,中国后世统治者只是有选择地吸收了儒家提倡的尊卑贵贱的礼制思想。荀子说:“礼者,养也。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4]汉代以后的统治者正是在儒家“礼有等差”思想的指导下,把许多礼的内容引入法律制度层面中来,成为广大民众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中国古代礼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祭祀、丧葬、服饰、饮食、住宅、出行、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很多社会领域,历代统治者以法的形式对礼的内容进行规范,从而使中国传统法律呈现出了“礼法合一”的现象。中国古代的引礼入法,使古代的皇权观念、等级身份观念由合法化转向合理化,众多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不仅混淆了礼法之间的界限,也严重阻碍了中华法系的发展。因此,中华法系的发展过程,本身就是古代礼的规范不断上升为法的规范的过程。
最后,再简单介绍一下本书的写作情况。本书是笔者继《唐代律令制研究》、《律令时代中国的法律与社会》、《出土文献与唐代法律史研究》之后,出版的第四部个人学术文集,它汇集了作者近十年来撰写的部分研究成果。在本书写作的过程中,许多问题曾与中国政法大学的南玉泉教授、清华大学的苏亦工教授等人进行过讨论。北京大学中古史中心的史睿研究员提供了资料上的便利,我的学生李云龙博士帮助核对了书中的部分文献资料,在此一并谢忱!
由于本人学术能力有限,有些观点还不够成熟和完善,错误之处在所难免,真诚希望学界各位师友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将来作进一步修改。
作者 郑显文
2020年孟春于上海
[1] 傅斯年:《历史语言研究所工作之旨趣》,载《傅斯年全集》第三卷,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5—7页。
[2] 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载瞿同祖著:《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1—381页。
[3] 焦循撰、沈文倬点校:《孟子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84页。
[4] 王先谦:《荀子集解》卷13,《礼论篇第十九》,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