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之间:“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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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研究资料与方法

一、研究资料

(一)晚清立法及相关文本材料

《大清现行刑律》(本书简称“现行律”)是“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母体”,其内容基础是其在民初被确立为民事法源的前提条件。因此,清末关于《大清现行刑律》的各种版本、讲义、案语及编纂过程的相关史料是本书必备的研究资料。主要有:《钦定大清现行刑律》《钦定大清现行刑律:点校本》《大清现行刑律讲义》《大清现行刑律案语》《大清律讲义》《大清律例讲义》《大清法规大全》《续文献通考》《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大清宣统新法令》《北洋政府档案》[67]等。关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内容归结的各种版本,在本章第二节已有详细分析和列举,此节不再赘述。

(二)晚清民国的裁判史料

1.《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汇编》和《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

民国元年至民国十六年(1912—1927),大理院是当时中国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对全国各级审判机构有指挥和监督之权,并因特殊的时空环境,享有特殊之地位。北洋政府时期,内战不断,政局混乱,政治力量动辄干预国会的运作,导致无法正常行使其权限,因此统一的民商事法典始终无法颁行。面临法律适用上的困境,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商法的缺漏,且具有拘束下级法院的效力,进而能统一全国各级法院之见解,避免同法异判的弊病,从而建立民初民、商事的法律秩序,发挥着规范创设和整合的积极功能。[68]因此,大理院的判决例和解释例是本文最重要的取材。

而民国判例集的编纂,最早于民国八年(1919)即刊印《大理院裁判要旨汇览正集》,节取自民国元年(1912)改组至民国七年(1918)十二月底之裁判文先例。[69]民国十三年(1924)又出版《续集》,内容为民国八年一月(1919)至民国十二年(1923)十二月之裁判成例。[70]民国十三年(1924)以至闭院为止(1928)之判决,则由郭卫搜集《大理院公报》及《政府公报》所载原文,编辑印行“判例要旨”,先后衔接。据统计,自民国元年(1912)至民国十六年(1927)民事实体法的判例有1757则。[71]然判例要旨均摘取于判决全文中精要的数句话,或以类似于通则性的概括文字,简明扼要,但缺点在于无从得知案件的详细事实,以及法官的论证及推理过程。

“大理院档案”原档共有15650卷,时间自民国二年(1913)至民国十五年(1926),缺少民国五年(1916)的档案资料,民事案例共有16119件。后经黄源盛先生领导研究团队,勠力地分类、整理后,于1998年先编成《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汇编》27册,所搜录的民事判例1757案,有完整判例全文者共1276案。该汇编每一判例均经摘录“判例要旨”,列有“相关章节”或“相关法条”,附加新式标点。依照《大清民律草案》的法条章节先后排序,同一法条章节的判例,再依判决书的年份、同年份者依“上”“私诉上”“抗”“声”等字及裁判号码顺序排列。[72]《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汇编》是将原始档案扫描,编辑成册。[73]

后又经14年艰辛的努力,黄源盛先生的研究团队在1998年纂辑完成《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汇编》的基础上,采取更科学的纂辑方法,通过标点校勘、要旨提纲、逐案加注,将原本毛笔字体的判例全文,悉数输入电脑,转成印刷字体,于2012年完成《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11册,并正式出版。[74]本书所使用的判例主要取材于此。

2.《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判例辑存1928—1934》(民事编)和《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汇编》(1931—1949)

《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判例辑存1928—1934》(民事编)搜集了国民政府最高法院自1928年至1934年止,直接涉及《民法》各编条文的民事判例全文,共108案。所搜录的民事判例,依1929年至1930年间公布施行的《民法》的编、章、节、款、目各条先后进行排序。同一条文之判例,复依“上字”“抗字”“再字”分类,同一字类者,再依裁判之年份及案号次序排列,每一判例均经摘录“判例要旨”,列有“相关法条”。[75]

《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汇编》(1931—1949)[76]系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依“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协助,将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查找到的国民政府迁台前民、刑事判例裁判书全文数位资料,校缮编辑,并收录“最高法院”保存的民国三十七年至三十八年判例裁判书全文,计有民国二十年至三十八年之民事判例977则,民事部分共两册,于每则判例前刊要旨,并刊有与判例相关之法条,未刊裁判书全文,全书按法条顺序,依次编列。

以上两则史料可作为由民初大理院时期过渡到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典》颁布后,司法审判实务上的重要研究资料。

3.判解汇编

主要有郭卫的《大理院判决例全书》[77]《大理院解释例全文》[78],天虚我生编、中华图书馆于民国九年(1920)再版的《大理院民事判决例》[79]、民初大理院书记厅编《大理院判决录》。[80]地方司法裁判材料主要有《塔景亭案牍》[81]《各省审判厅判牍》[82]《直隶高等审判厅判牍集要》[83],等等。

(三)历次民法草案文本及立法理由书

本文使用的历次民法(草案)文本包括《大清民律草案》[84]、《民国民律草案》、《民法亲属编(草案)》(法制局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典》,同时与以下文献互相对照和补充,如黄源盛的《晚清民国民法史料辑注》[85]、潘维和的《中国历次民律草案校释》[86]、杨立新主编的《中国百年民法典汇编》[87]、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秘书处编《民法(总则、债编、物权,附施行法)》[88]、蔡鸿源主编的《民国法规集成》[89]等。

(四)民国法学期刊与法学论著

本文所征引的民国时期的著述,主要源自《大理院公报》《法律周刊》《政府公报》《司法公报》《法律评论》《法学季刊》《法政杂志》《东方杂志》《当代评论》等民国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