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见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聚焦
厦门见福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见福公司)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享有“”商标。厦门见福公司子公司福建见福便利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见福公司),在福州市开设台江区见福鑫便利店(以下简称见福鑫超市)并使用“”作为店铺标识。郑炳春将厦门见福公司、福建见福公司、见福鑫超市作为共同被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三被告经营的便利店内销售“关东煮”“避孕套”的行为侵害了其在35类“药品零售及批发服务”、43类“餐饮”服务上注册的“见福”“福见”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商标的实际价值在于区分商品来源,能够实际区分商品来源的情况下,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根据已有证据可以表明厦门见福公司2006年即开始使用“见福”作为字号,“见福便利店”核准注册后经过大量使用,已经具有相当程度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厦门见福公司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其次,见福便利店内销售的避孕套系其他品牌产品,所售卖的关东煮食品的杯子上亦标注“见福便利店”,上述销售行为既未超出替他人推销的核定使用范围,同时也不会让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便利店经营主体销售普通商品,该经营不会让一般消费者误认为该便利店是饭店或医疗器械店,从而造成混淆误人。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亮点在于:明确了“替他人推销”服务包括商品零售,进而又清晰界定了“普通商品零售”和“药品零售”“餐饮服务”的关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类别,是否包括零售服务,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2004年商标局《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中认为,该类别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且“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因此,在一段时间里,对此问题存在认可和否认两种不同意见和做法,否定的做法居多。此后,上述批复所依据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多次进行了版本更新,对此认识也进行了调整。近年来,多数司法实践已经认可替他人推销包括商品零售服务,这种认识也与国外多数国家的做法相一致。而且,2015年开放注册的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服务,也正是放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类别中。虽然如此,该问题在实践中至今仍有不同认识,本案判决的认定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中,被告便利店零售的商品中包括“避孕套”和即食加工销售的“关东煮”商品,这也是大多数超市、便利店通常的惯例。但原告认为,被告超市中销售上述商品侵犯了其注册在第35类“药品零售及批发服务”和第43类“餐饮”服务上的商标专用权。这就涉及普通商品零售服务与药品零售服务、餐饮服务之间关系的判断,是不是只要超市零售服务中出现了药品和即食加工食品就构成对药品零售、餐饮服务商标的侵权。笔者认为,药品零售及批发服务是指专门从事药品零售批发的药店和药品经营者从事的服务,餐饮服务所指的应是专门提供餐饮服务的餐厅,这也是相关公众的普遍认识。因此,提供多种普通商品零售服务的超市、便利店即使有个别药品和即食加工食品销售,相关公众也不会将其与药店和餐厅服务相混淆。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二审福建高院认为,虽然被告经营的便利店中也有“关东煮”“避孕套”等商品销售,但便利店的经营主体还是普通商品,该经营显然不会让一般消费者误认为该便利店是饭店或销售医疗器械的商店,从而造成混淆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