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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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2019年,中美贸易战[2]进入第二年,全球经济形势日益复杂严峻,对于商事争议解决来说,风云激荡的形势既是机遇也是挑战。2019年我国商事仲裁继续坚持改革、开放、创新原则,仲裁事业持续稳步发展,诸多领域更加规范和完善,为形成我国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新的贡献。

总体来说,2019年,在政策指引、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等方面,我国的商事仲裁事业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本文将回顾和述评这些领域所取得的成果,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观察结论:

第一,在政策层面上,中国商事仲裁再次进入了顶层设计的视野。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第一次对商事仲裁进行的重要顶层设计。《仲裁法》颁布25年后,我国仲裁发展规模空前,至2018年底,我国在商事仲裁领域共设立255个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6万多名,我国仲裁机构累计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60万余件,标的额4万多亿元,案件当事人涉及70多个国家和地区。仅2018年,全国仲裁机构就处理案件54万余件,案件标的额近7,000亿元。[3]但是,与建立健全跟大国地位相符的“中国仲裁”品牌的需要相比,《仲裁法》所蕴含的内在精神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尚余缺漏和空白需要填补,不规范之处有待调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仲裁公信力意见》),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对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的性质、工作任务、行为准则、监督等提出了新规范、新要求。司法部于2019年9月12日就《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仲裁委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

第二,在制度层面上,中国商事仲裁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深层次。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新的仲裁规则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在仲裁员报酬收付制度方面做了重大改革,在全国仲裁机构中率先施行将“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相分离并规定当事人约定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小时计费。2019年上半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发布了《海南国际仲裁院( 海南仲裁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海国仲管理办法》)和《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深国仲管理规定》),决定海南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海国仲)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深国仲)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国有远见的仲裁机构已在改革,从制度层面夯实仲裁事业做大做强的基础。

第三,在建设中国仲裁品牌方面,多地联动起步,已见初步成效。司法部于2019年4月明确新时代仲裁事业改革发展目标之一是,到2022年,全球性区域性中国仲裁品牌基本树立。[4] 为配合实现这一目标,上海市司法局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临港机构管理办法》),为经登记的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业务活动打开了方便之门,有利于把上海建成亚太仲裁中心,将“上海仲裁”打造为“中国仲裁”的一张靓丽名片。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与香港律政司于2019年4月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两地仲裁保全安排》)。该安排的签署是香港受惠于“一国两制”的重大突破,标志着香港成为全球首个和目前唯一中国内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由指定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以确保仲裁程序能有效进行。[5]这有助于增加香港作为处理与内地有关争议的仲裁地的吸引力,使中国仲裁品牌建设战略也能够同时惠及大中华区域内的不同法域。

第四,在仲裁法治建设方面,仲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仲裁法》的缺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弥补。2019年,最高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细化了证据规则,对以中国为仲裁地的仲裁将产生积极影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明确破产管理人可以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发布有关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与行政协议有关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明确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受第三者和被保险人签署的仲裁协议约束。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等发布了关于仲裁司法审查规范性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发布了关于严格审查网贷仲裁裁决执行的文件。最高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在仲裁法治建设上的积极作为,增强了仲裁法律的包容性和透明度。

第五,在仲裁实务和创新方面,我国仲裁机构的表现亮点频仍。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深国仲2019年规则》)首次引进“选择性复裁程序”,提供可供当事人协议选择的裁决自力救济程序,其创新之意引起了关注。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国际投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北仲投资仲裁规则》)兼容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首次引入上诉机制,为国际投资仲裁纳入上诉机制探索路径。此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仲)和青岛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青仲)等发布了网上仲裁规则,回应“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发展对仲裁提出的新需求。2019年全国仲裁机构的受案数量和争议金额再创新高。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和北仲为例,2019年,贸仲受理案件总计3,333件(同比增长12.53%),其中国内案件2,716件(同比增长11.31%),涉外案件617件(同比增长18.20%),争议金额达人民币1,220.43亿元(同比增长20.13%),当事人来自72个国家和地区(比上年增加12个国家和地区,同比增长20%)。[6] 2019年,北仲受理案件总计6,732件,案涉标的总额为948.04亿元。在受理的国内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来自京外省市的案件共有4,452件,占国内案件数的66.13%,同比增长1,510件,增长率达51.33%;当事人双方均来自京外省市的案件共有1,606件,占国内案件数的23.86%,同比增长796件,增长率达98.27%。北仲2019年受理涉外案件的数量和标的总额均显著增长,分别达到163件和69.52亿元。[7]

第六,在仲裁司法审查实务方面,最高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努力营造更加友好的司法环境,对待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态度非常谨慎,仲裁的公信力稳步提升。2019年,最高院国际商事法庭(以下简称CICC)圆满审结了首批五个有关仲裁的司法审查案件,对仲裁协议独立性、通过诉讼规避仲裁的后果等疑难问题进行充分说理、细致裁判,解决了长期以来司法界和仲裁界对这些问题产生的疑惑,统一了处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性思路和标准,彰显了国际商事法庭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和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的实力。北京四中院与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政仲研院)联合发布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大数据研究报告》显示,以北京四中院为代表的地方法院在司法审查中比较精准地把握了最高院提出的“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友善于仲裁”的原则,维护仲裁协议效力的比例很高,而撤销仲裁裁决的比例很低。[8] 本文精选的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若干案例也证明了人民法院对热点问题、疑难案件的把控能力和求真务实的裁判水平。

第七,在“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有了新的发展。2019年4月25日至27日,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协会、法律服务机构等共同发起成立“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2019年11月6日至7日,“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圆桌论坛在北京召开,其间30家国际仲裁机构和13家国内仲裁机构达成《“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提出共建“一带一路”仲裁机构更加紧密合作机制的倡议。2019年12月27日,最高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第28条、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助力仲裁事业的国际化发展。

第八,中国继续积极参与国际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2019年7月18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国贸法会)第三工作组第三十八届会议筹备组提交了《关于投资人与国家间争端解决制度可能的改革的意见书》,列举中国认为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2019年8月7日,包括中国在内的46个国家在新加坡出席会议,签署《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有望开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崭新局面。2019年9月23日至27日,联合国贸法会第二工作组(争议解决)第70届会议在奥地利维也纳国际中心举行,北仲受邀派出代表团全程参与了会议的讨论,并就“关于快速仲裁的条文草案”相关问题介绍了中国仲裁的实践经验,贡献了中国智慧。

第九,在仲裁理论研究、实务培训和国际交流方面,深度与广度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在仲裁实务培训和仲裁人才培养方面,近年来仲裁机构联合政府部门、律师界和高等院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北京、上海等地每年一度的仲裁周、仲裁模拟比赛以及北仲在境外举行的“中国商事争议解决高峰论坛”等,都有力地促进了仲裁知识的普及和应用,中外仲裁界出现了互相交流、互相借鉴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