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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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仲裁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仲裁规则述评

(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有关仲裁的中央文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1)《仲裁公信力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12月31日印发了《仲裁公信力意见》,其中有诸多关于完善仲裁制度的改革方略在2019年得到了各地仲裁委员会的积极响应。该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我国仲裁机构应当是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对我国仲裁机构找准定位、深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2)《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规划近期至2022年,远期展望到2035年[9],在第九章明确“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国际仲裁中心,支持粤港澳仲裁及调解机构交流合作,为粤港澳经济贸易提供仲裁及调解服务”,对粤港澳地区仲裁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

2019年7月27日,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临港新区方案》),第4条提出“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为上海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另外,2019年9月12日,司法部公布《仲裁委登记管理办法》,列举了不予登记的情形、确定了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程序、增加了换届复核的内容、细化了注销登记的规定、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对仲裁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形式、引入了有关信用建设的规定,增加了贸仲、海仲、海峡两岸仲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规定,同时还规定,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分支机构的登记工作,依照该办法办理。[10]

2. 有关仲裁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

(1)《两地仲裁保全安排》[11]

2019年4月2日,最高院与香港律政司签署了《两地仲裁保全安排》,对保全的范围、香港仲裁程序的界定、申请保全的时间和管辖法院、保全申请的提交和转交、保全申请的处理等内容作出了详尽的规定。2019年9月26日,最高院公布了关于《两地仲裁保全安排》的理解和适用,为《两地仲裁保全安排》在内地法院的适用提供了指引规范。2019年11月11日和12月20日,国际商会仲裁院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先后发布适用《两地仲裁保全安排》的实践指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当事人在两地特别是在香港仲裁的积极性。

(2)《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

2019年2月25日,最高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其中第7条规定,破产管理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仲裁虚构债权债务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相对于原裁决的当事人而言,破产管理人是仲裁案外人。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已经创设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虚假仲裁的侵害。《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这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遏制虚假仲裁的新举措。

(3)《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2019年10月14日,最高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共100条,包括“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其他”六个组成部分,内容齐全,修订甚多,对于民商事纠纷处理实务将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在“当事人举证”部分,主要补充完善了当事人自认规则,其中第3条对自认适用的场合进行了扩大解释,明确规定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作出的于己不利的陈述,也可认定为自认;在“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部分,对鉴定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增加了对鉴定人虚假鉴定处罚的内容,同时增加规定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明确了“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并将“书证提出命令”扩展到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部分,完善了举证时限的可操作性规则;在“质证”部分,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作证行为的程序、要求进行完善和补充,对于当事人、证人故意虚假陈述规定了处罚措施;在“证据的审核认定”部分,完善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12]

对于在中国进行的仲裁程序而言,如果仲裁规则中对于特定的证据规则问题无相应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可以参考适用,预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将对中国的仲裁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

(4)《九民纪要》第98条

2019年11月14日,最高院发布《九民纪要》,第98条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债权转让,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有权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与此同时,鉴于涉外案件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由相应的冲突法规范指引,《九民纪要》第98条也将国内案件和涉外案件区别对待,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纠纷中该问题的处理,不纳入第98条规范的范围。

这意味着,对于国内案件,《九民纪要》明确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所指的“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不同,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3条所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有别,鉴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具有“法定债权转让”性质,即使保险人未签署仲裁协议,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其仍然具有约束力。这可以防止保险人在取得代位权的同时,随意改变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既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而择地行诉或者获得“摘樱桃”式的管辖利益,这实际上也是对最高院以往裁判观点的颠覆。[13]

(5)《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2019年12月27日,最高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该意见是继国务院《临港新区方案》之后,最高院积极为新片区制度创新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重要举措。

3. 地方推动仲裁的规范性文件

(1)《打响“上海仲裁”服务品牌行动方案(2019—2021年)》

2019年5月27日,上海司法局印发《打响“上海仲裁”服务品牌行动方案(2019—2021年)》,提出整合力量,分工推进,全力打造“上海仲裁”模式,将“上海仲裁”建设成具有较大国内外影响力的高端法律服务品牌。

(2)深圳与海南相继发布仲裁机构管理规定

2019年2月11日,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国仲管理办法》。《海国仲管理办法》参照了2012年11月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结合海南省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新要求,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海国仲将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引人注目的是,《海国仲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海国仲应当将“经理事会审定的海南国际仲裁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等资讯“在其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海国仲增加财务透明度的举措,在国内首屈一指。[14]

2019年6月1日,修订后的《深国仲管理规定》开始施行,此次修订内容的亮点颇多:第一,《深国仲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深国仲的法人治理机制,规定由深圳市政府聘请境内外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担任理事,负责深国仲重大事项的决策。同时,强调理事中来自香港、澳门等地的境外人士不少于三分之一,凸显粤港澳大湾区特色。第二,《深国仲管理规定》进一步推进深国仲的管理机制改革,明确深国仲应当建立健全与事业单位独立法人相适应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市场化用人制度。第三,《深国仲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全球化措施,规定仲裁员名册中来自香港、澳门等境外地区和国家的仲裁员不少于三分之一。[15]

海南与深圳的上述举措,有助于推动商事仲裁的创新发展,是中国仲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的有益探索。

(3)《临港机构管理办法》《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申办指引》

为配套《临港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司法局专门出台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申办指引》,就申请人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以及申请和审批流程提供了具体的指引。

(4)江西高院和北京四中院发布关于仲裁司法审查的指引性文件

2019年7月13日,江西高院发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工作指引》,不仅明确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范围、管辖法院、办理部门、审查程序,而且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审查标准。

2019年12月10日,北京四中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规范指南》,包括3个章节和41个条文,内容涉及“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受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审理规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查规范”,同时该指南还配套提供了16个仲裁司法审查的典型案例。

上述仲裁司法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对于统一、规范本辖区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具有指引性的意义,值得其他地区的人民法院效仿和尝试。

(5)广东高院和河南高院发布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的通知

2019年11月21日,广东高院发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广东高院网贷仲裁通知》),《广东高院网贷仲裁通知》适用的对象包括两类纠纷:第一类为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借贷产生的P2P网贷纠纷;第二类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借贷产生的纠纷。

《广东高院网贷仲裁通知》主要是为防止在上述两类案件中虚假仲裁和对仲裁程序的滥用情形。该《通知》实际上对网络借贷仲裁裁决的执行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审查措施和审查标准,这不仅有助于维护仲裁的公平正义,也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19年12月13日,河南高院发布与《广东高院网贷仲裁通知》内容类似的《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及司法审查工作的通知》。

(二)仲裁机构新动向、新仲裁规则

1. 北仲修改仲裁规则

北仲第七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9年7月15日审议并通过了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北仲2019年规则》),对北仲现行的2015年版仲裁规则进行了修订,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的最大亮点,是对北仲现行仲裁收费制度作出了重大改革,在新规则正文及其附录1《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中,将“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分开收取,并统一适用于国内仲裁案件和涉外仲裁案件。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仲裁员报酬按小时计算,提供多样化的计费模式。

除了对仲裁收费制度的改革之外,《北仲2019年规则》还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争议额上限提升至500万元,完善了紧急仲裁员程序,明确了当事人提交的临时措施申请书需包含哪些内容,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则指引。

2. 北仲发布《北仲投资仲裁规则》

近年来,国际上对于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需求显著增加,《北仲投资仲裁规则》应运而生。《北仲投资仲裁规则》包括正文和六个附录,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正文共6章、54条。六个附录分别是收费表、建议时间表、快速程序、紧急仲裁员程序、上诉程序规则及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程序指引。

《北仲投资仲裁规则》在如下方面具有创新意义:一是兼容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北仲投资仲裁规则》的主体部分是机构仲裁,即北仲作为仲裁机构依照规则受理依据投资条约、投资协议等提交仲裁的国际投资争端。同时,规则第2条和附录六对北仲受理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仲裁和为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临时仲裁提供协助制定了程序指引。二是引入上诉等纠错机制,增强裁决的正确性和一致性。近年来,欧盟与一些国家缔结的投资协定已纳入上诉机制;联合国贸法会正在审议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议题已将上诉机制作为重要议题。目前尚无专门性投资仲裁规则对上诉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北仲投资仲裁规则》首次引入了上诉机制,为国际投资仲裁设置上诉机制探索路径。[16]

3. 深国仲修改仲裁规则引入选择性复裁机制

2019年2月21日,修订后的《深国仲2019年规则》正式施行。《深国仲2019年规则》全文共计72条,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第68条“选择性复裁程序”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根据深国仲的选择性复裁程序,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就仲裁庭依照《深国仲2019年规则》第八章作出的裁决可以向深国仲提请复裁的,从其约定,其前提是仲裁地法律不禁止。目前允许或不禁止仲裁内部上诉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包括美国、法国、英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除此之外,适用快速程序的案件,也不适用选择性复裁程序。[17]一裁终局原则是我国《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深国仲复裁程序虽不适用于在我国内地进行的仲裁,但其创新的尝试对我国《仲裁法》修改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4. 国内仲裁机构发布仲裁规则推动网上仲裁

2019年8月8日,《青岛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规则》正式开始实施。据介绍,青仲与国内互联网企业合作,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研发建成互联网仲裁办案平台和国内首个运用5G网络切片技术的电子证据平台,对于促进仲裁与互联网经济的深度融合具有开创性意义。[18]

2019年12月27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海仲网上仲裁规则》)正式发布,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海仲网上仲裁规则》有四大亮点:第一,明确网上仲裁概念,克服过渡期滞后性。规则第1条规定网上仲裁的受案范围不仅包括签订和履行行为全部在互联网上完成的在线纠纷,也包括部分签订或履行行为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纠纷。在目前学界、业界对于“网上仲裁”“网络仲裁”“在线仲裁”定义存在多种解读的情况下,海仲对网上仲裁的概念和受案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有其现实意义。第二,设置快速程序专章,凸显网上仲裁高效性。适用快速程序的,相较普通网上仲裁程序快了一倍。第三,明确电子证据认定、联通区块链等核心技术,实现可靠而便捷的电子数据传输和认定功能。第四,允许程序转换,保障网上仲裁个案需求。规则第29条规定了线上线下程序转换模式,赋予了当事人最大限度的自由转换权,在四种情形下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有权将仲裁程序变更为线下方式,以保障当事人在网络环境下也能够获得程序正义。[19]

5. 北海亚洲国际仲裁中心成立

2019年8月8日,即《新加坡调解公约》开放签署的第二天,北海仲裁委员会在新加坡设立的“北海亚洲国际仲裁中心”正式成立,该中心主要受理“一带一路”倡议具体实施中的纠纷以及中国当事人与东盟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一带一路”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以国际商事仲裁为主,国际投资仲裁、商事调解为辅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服务。该中心的规则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为基础制定,并纳入小额仲裁程序(简易程序)。设立该中心是以北海仲裁委员会为代表的国内仲裁机构学习借鉴境外仲裁的理念和做法、加强中外仲裁合作交流的生动实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