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离婚时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该财产,应如何请求分割?
法律焦点
离婚时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如何请求分割,在法律上主要涉及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现实案例
祝亮(化名)男,1969年7月4日出生。唐季红(化名)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二人于199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6年7月8日登记结婚。2005年祝亮开始在另一城市保养情妇李某,并用其与唐季红的共同财产为李某购买价值25万的马自达六轿车一辆,所有权证登记在祝亮名下。2006年4月,唐季红到法院起诉与祝亮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唐季红并不知道祝亮曾用夫妻共同财产为李某买车的请求,而祝亮在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也对此事只字未提。后来,法院判决准许祝亮与唐季红离婚,并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因唐季红不知道祝亮私自买车的事,法院也无法查实该轿车的存在,所以对该轿车没有进行分割。2008年8,李某停放马自达六轿车的车库着火,该车被彻底烧毁,经保险理赔后得到保险赔偿金16万元。与此同时,唐季红通过祝亮的一个朋友处得知祝亮曾为李某买车的事。
那么,唐季红该如何就马自达六轿车主张权利?
法律建议
唐季红可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马自达六轿车。
法律讲解
祝亮在与唐季红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其与唐季红的共同财产为李某购买马自达六轿车一辆,并登记在祝亮名下,所以该马自达六轿车是祝亮与唐季红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唐季红有权利主张分割。但向本案中的情况,即离婚时唐季红并不知道该财产的存在,而是在离婚两年多之后才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她是否还有权利主张?
针对此种情况,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法律赋予了离婚时对某项夫妻共同财产不知情的一方,在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其在离婚时未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唐季红可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马自达六轿车。此时,又有一个问题,即现在唐季红与祝亮已离婚两年多,她到法院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对此,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该两年诉讼时效并非从离婚之次日起算,而是从被隐瞒一方发现该共同财产之次日计算。其理由为,被隐瞒一方在发现该共同财产之前,是无法主张分割该共同财产,并非被隐瞒一方在离婚时明知该共同财产的存在,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诉讼时效是惩罚在权利上睡觉的懒惰者。并且通过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通常的两年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此处的起算仅仅是是从权利人发现之次日起算,并保护权利人“应当知道”的情形,这种规定对于被隐瞒一方的保护力度更大。所以唐季红在知道马自达六轿车之次日二年内主张分割该轿车均不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提醒
通过上述介绍,笔者在这里提醒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一旦在离婚时隐瞒了财产,很可能要背负一辈子的债务。此外,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即使一方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七的情形,只要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此处的“离婚时未涉及”包括情形十分广泛,既有离婚时由于客观情况(如权属尚有争议、权属不明等)无法予以处理的财产,也有离婚时由于双方主观原因(如双方均同意离婚时暂不处理等)不予处理的财产。
证据提示
唐季红与祝亮的离婚判决书和庭审笔录,用以证明双方结婚、离婚以及祝亮隐瞒马自达轿车的事实;马自达六轿车的所有权证明和理赔证明等,用以证明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文书提示
起诉书、证据目录、调查取证申请书。
答辩预测
祝亮可能会以双方已离婚已经两年多,唐季红此时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诉讼技巧
在证据方面,如果唐季红难以取得马自达六轿车的相关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在诉讼理由方面,针对祝亮的上述答辩理由,上述介绍的内容足以使祝亮的理由难以成立。
案件展望
法院对在祝亮的少分的情况下酌定分割马自达六的保险赔偿金。
裁判设想
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判决:祝亮给付马自达六轿车折价款11万元。
核心法词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