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信仰与契约:西方伦理精神的三大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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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二

宋希仁

伦理精神是一种客观精神,作为民族精神、文化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积淀,它是伦理思想的精华。西方伦理思想史研究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通过对历史上发展着的伦理思想的梳理把握这种伦理精神,以便从总体上,从更高的观点上,去审视伦理思想的发展及其特殊形态。我们通常所见的一些西方伦理思想史著作,主要是侧重于阐发各个时期、各种学派及其代表人物的伦理思想,而体现民族、文化和时代的伦理精神则往往只是分散杂处、隐而未发。青年学者田海平的新著,对从古希腊到康德这段伦理思想的发展,不但作了认真的思想史的梳理,而且进一步在此基础上研究了西方伦理精神的演进及其历史建构样式,力求捕捉西方传统的伦理精神及其演变的规律性,以解读当代西方社会掩映其伦理实体的精神现象学。无疑,这是一项独辟蹊径、承前启后的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仅就作者从卷帙浩繁、充满歧义的西方伦理思想史料上梳理出伦理精神及其结构的勇气来说,也是值得称道的。旧路易走,新路难开。我们的伦理学研究,正需要年轻有为的人革故鼎新,开拓进取。

西方伦理精神在历史上的发展异说纷呈,波澜曲折,确有许多值得深思的东西。一般说来,古代希腊的伦理思想反映着进入文明时代的欧洲先进民族的伦理文化,其主要特征是探求城邦公民应有的品德和普遍行为法则。它在理论形态上,采取了“德性论”的形式,适应奴隶制时代社会关系和个人地位的规定,表现为理性和责任的伦理精神。与古代相反,中世纪的伦理思想在基督教神学的形式下寻求客观的、普遍性原则,反映着教会和宗法封建主义的要求,价值导向转向注重个人对上帝和国家的关系,其主要特点是宣扬臣民的灵魂拯救和对上帝、国家的绝对义务,在教会统治和君主专制的范围内,推行信仰和服从的伦理。

有个现象值得一提,在从古希腊经过希腊化到罗马帝国这段时期,欧洲伦理精神发生过戏剧性变化。亚里士多德之后的三种人生哲学——伊壁鸠鲁主义、斯多葛主义、新柏拉图主义,作为伦理精神的三种特色形式,相继的演化趋势是:从感性的快乐主义走向理性的德性主义,再走到神秘的理念主义;从现世的个人原则走向理想的世界原则,再走到超世的上帝原则。从伦理的主观主义走向伦理的客观主义,再走到伦理的绝对主义,从而为中世纪基督教伦理作了准备。如果我们追溯从古希腊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启蒙思想,到罗马帝国时期的“理念是万物的尺度”,再到中世纪确立的“上帝是万物的尺度”这种伦理精神演变的过程,便可以从中得到深刻的历史教训。这样,我们就比较容易理解欧洲从中世纪向近代转型时期的那次文艺复兴思想启蒙的伟大意义。当然其人道主义精神也与中世纪伦理的仁爱思想有着内在的联系。

经过启蒙的近代西方社会,被称作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在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发展的基础上,力求使道德与市民的自由要求和社会秩序相适应,努力进行道德的除旧布新,推进伦理关系的转型。在理论形态上,它通过对古代和中世纪伦理思想的批判,实现了伦理思想的历史性综合;在英国、法国呈现出契约伦理的新形态,而在德国则通过康德和黑格尔的思辨体系,表现出力求使自由与法统一的伦理精神。按照黑格尔的说法,这是市民社会的伦理。这个市民社会有惊人的伦理力量,它把人民拉到自己身边,给他们权利,让他们为它劳动、工作,并要求他们所做的一切都通过它、依赖它。在这里,个人有权用这种或那种方式生存和发展,公众也有权要求必须做的事情按照适当的方式去完成。一方面,市民社会必须保护它的成员的自由,保障他们的权利;另一方面,个人也必须尊重市民社会的相应规则,受它一定的约束。在这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伦理关系中,客观的伦理精神作为“活的善”,就是福利与法的统一。“行法之所是,并关怀福利——不仅是自己的福利,而且是普遍性质的福利,即他人的福利。”[1]黑格尔关于义务的这个规定,也是对善的规定,因而也是西方伦理思想所要追求的伦理精神。

不过,要理解黑格尔关于义务、善的规定,需要将道德和伦理这两个概念加以适当的区分,而不能把二者混淆。在黑格尔那里,主体对善的内部希求或规定,是主观的道德良心;公众对善的社会要求或规定,就是客观的伦理义务。在这个意义上,伦理精神正是良心的希求和义务要求的统一。如果要把市民社会的伦理精神化为一个社会伦理的调节原则,那么这个原则就是个人与他人相结合的原则,或说特殊性与普遍性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就是原则。结合得好,就能形成合理的社会秩序,理顺伦理关系;结合得不好,就会使社会秩序和伦理关系遭到损害。道德的失范,伦理的无序,总是这种结合受到破坏的结果。通观历史,直面现实,黑格尔的这些思想,对我们的伦理学理论和现实的道德建设不无借鉴意义。好了,关于黑格尔的这些话,已经超出了本书作者论述的范围。本书对西方伦理思想的梳理就到康德为止。因为本书的宗旨在于伦理精神的提炼及其结构样式的分析,而不在于思想资料的多少,所以写到康德并不影响整个理论体系的建构。关于黑格尔伦理思想的研究,作者在书后的简论里作了点到即止的提示,我这里只是按照作者的提示,顺势说了些个人看法,仅供参考。海平同志寄大作清样见示,拜读之后深受启发,补缀千字,谨以为序。

1998年12月4日于

中国人民大学静园三镜斋


[1]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