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性之改进
我自从受到经验的教训以后,便悟到社会生活方面一切日常习见的事物,皆属虚幻无谓,因为我看到种种令我眩骇的事物,除开此心但觉为它们所动,而它们本身之内,既无物可谓之为善,亦无物可谓之为恶。因此,我终于决心去探究,是否可有某种真善,有表达其自身的力量,而单独感动此心,以帡绝他物。是否可有任何事物,一经发现与获得之后,能使我享受连续的、最高的和无穷的快乐。我说“我终于决心”,是因为起初看来,为了追求不可捉摸的东西,而情愿放弃眼前的实物,未免不智。虽明知利益是由名誉与财产得来,但如果不专心致志于某种新异事物的探究,也就不得不放弃名誉与财产的追求。由此感悟到,如果真正的快乐是偶然安排在名誉与财产上,就必然会交臂失之。另一方面,如果它并非如此安排,而以全副的精神去注意它们,则也同样会得不到手。
我因此沉思,是否不改变我的行为和生活上的普通筹划,就不能达到我所追求的新原理,或无论如何不能达到关于此原理之存在的一种确定性;我抱定了这个目的,做了许多努力,终归失败。因为人类所贪恋(一如彼等行为所证实)为至善的生活而日常习见的事物,可以按三个项目——财产、名誉与感官快乐,实行分类,而人心如此受这三个东西的吸引,竟无力想到世间尚有他善,有异于所。人心被感官快乐迷惑,酣恬沉醉,宛如至善确已被获得,欲求其对于任何其他事物,有所思考,简直没有可能;而当此等快乐被满足以后,就继之以极度的愁这时的心,虽不受迷惑,却已被搅乱了。
名誉与财产的追求,也同样极其移情荡性;如果单是为名誉财产而追求名誉财产,更足以迷乱此心。因为这时它们已被假设为可以构成为至善。名誉更足以吸引人心,因为在人们的想象之中,名誉本身永远是一个好的东西,而且也是指导一切行为的最终目标。此外,名誉与财产既经得到以后,并不像感官快乐满足以后的情形,继之以追悔,而是所获愈多,快乐愈大,从而愈加刺激我们去求两者的增加。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的希望不幸落空了,则我们就陷入了极深的悲愁。名誉的追求,还有更深一层的缺点,就是:它能驱迫它的信徒,顺从世俗的意见去过生活,避世俗之所避。
这一点似当多多地、更加明白地加以解说,我的意思是说,财产的追求可以分为数类:即为财产而追求财产,与增进名誉而追求财产,为感官快乐而追求财产或为促进科学与艺术而追求财产。但是这些问题还是暂时保留为好,因为此处若把它们拿来作更精确的研究,殊有未当。
我既看出了这些对于日常习见之物的希冀,只是以阻挠对于既新而异的至善之追求——不,它们简直是要了这一样就得丢掉那一样——因此不得不探究证实,对我最有裨益的东西。因为,如我所曾说,我宁愿放弃眼前的事物而去追求那些不可必得的至善。可是,对这问题思索一番以后,就首先得到了这种结论:既然决定放弃对日常习见之物的追求,从事于一种新的探究,就应当为了一种性质并非真纯可靠之善(因为我系追求一永恒不变之善),而放弃另一种性质可疑之善,这种善,其本身并不可靠,可由前说的种种来证明。虽然我所追求的真纯可靠之善,并非既能到手,而只有获得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