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复思索之后,我深深地感到,如果真能彻底决心,根究下去,那么放弃的必定是真正的恶,所得到的必定是可靠之善。因此知道我实在已到了一种生死存亡的决定关头,不得不强迫自己用全力去求救济,不管这救济的效果是如何渺茫,正如一个病人重病挣扎,当他觉察到除非寻求一种药剂,既将必死无疑,而不得不用全力去寻求一样,因为他的全副希望就在于此。世人所追求的一切事物,不但不能带来救济,足以维持我们的生命,甚至发生妨害作用,以致死亡,其死于富贵名誉在身者,已是常见习闻;死于身为富贵名誉所役者,更是屡见不鲜[1]。有些人为了财产,遭受迫害以至于死;有些人,冒了很多的危险追求财产,而以生命抵补其愚昧的罪恶;有些人,为了获得或保全名誉,忍受最大的困苦;有些人沉溺于感官快乐而加速其生命的死亡。这些例子,非仅不少,简直太多。而这些罪恶,似乎都由于这种事实而起——即:快乐或不快乐,完全是靠着我们所爱好的事物之性质所造成。一种东西如未被爱好,就不会为它发生争执——如果消逝了,就不会感到忧愁,如果被他人占有了,就不会有嫉妒——不会担心,不会忿恨,总之,不会有内心的烦恼。爱、恨、争、妒、愁、惘等等情绪,都因我们爱好易灭无常之物,如我们已说过的一些东西而起;反之,如爱好永恒无限之物,就足以完全用怡悦来培养此心,而不容有任何苦恼之渗入,而这是大大值得希冀、大大值得以全力去追求的。然而,我说:“如果我真能彻底决心,根究下去”,并非信口道来。因为,虽然我所主张的完全瞭然于我的心中,我并不能就此放下对于财产、感官快乐和名誉的一切爱好。有一件事情是很明白的:当我游心于此类的思想之时,此心就远离它前此所希冀的诸物,而郑重考虑新原理的探求。这种情景,对我是极大的安慰,因为我看出了罪恶到底还不是排斥所有救济的东西。虽然这种境界,起初很稀罕到来,而且也为时极暂,但等到后来,因对于真善愈加能够辨识,此境界便愈能常至、愈能持久。尤其是在我有了下面的认识之后,更能常常到达这种境界,即:如果把财产、感官快乐或名誉当作目的而不当作手段去追求,则它们的获得,只是一种妨害;如果把它们当作手段去追求,那它们就有了区别,不但没有妨害,而且对于它们所追求的目的,还会有不少的帮助,这一点我将在适当的时机,把它指点出来。
我只想在这里扼要说明我对于真善的见解,并且略说至善的本质为何。为了对此能获得正确的了解,我们必须留意,善与恶的名词,只是相对地被人使用。因此,同一事物,因观点之不同,可以称之为善,亦可以谓之为恶,正如它在同样的情形里,可以谓之为完满或不完满。一种事物,就其本身的性质来说,不能够谓之为完满或不完满,我们于了解万物的生成,乃按照永恒的秩序和自然的定律而生成之时,尤其不能持着这样的见解。就人类的弱点来说,无论如何不能在其自己的思想内实现此永恒的秩序。但个人于想象可有较其自身的品德更加固定不可磨灭的人类品德时,就见到世间无任何理由可阻止他获得这样的品德。因此,就会寻求可以把他提升到这种最高的完满境界的手段。即:凡可以充作此种手段的东西,他皆可谓之为真善。故而一个人最大的幸福,是在于获有(如可能)与他人一同获有上述的品德。简言之,就是对于心与自然全体之合一的存在,便有一种知识[2]。这就是我们努力的目标,是我自己要获得的一种品德,是努力求很多人与我一同得到的品德。换言之,帮助大家,使大家也有同等的悟解,使他们的知性与希望与我完全一致,就是我的快乐之一。为了使此事能够实现,必须充分了解自然,使我们获得前述的品德,同时能造成一种社会秩序,此种社会秩序,极有助于最大多数人以最少的困难和危险,来获得这种品德。为此我们必须寻求道德哲学[3]与教育学说的帮助。此外,因为健康对于达到我们的目的,并非不是一个重要的手段,所以必须把全部的医学科学也包括在手段之内。同时,因为许多困难的事件,因筹划而变成容易,而我们可由此得到充裕的时间便利,也万不可轻视机械学。但是,最首要的,我们还是要尽可能地在开始的时候,想出一个改进知性而使其精确的手段,以便在最可能的范畴内,了解事物而无错误。
因此,谁也可以明白地看出,我希望把所有科学都导入一个唯一的目标[4],这样我们可以达到已经说过的人类最高的完满,从而,凡是各科学中不足以帮助我们达到目的东西,就必须视其为无用之物而予以抛弃。一言以蔽之,所有我们的行为与思想,必须集中于这个唯一的目标。可是,既然我们于努力达成这一目的,并使知性走上正确的途径时,不能不首先树立确定的生活规律,作为临时奉行之善,即:
一、以群众能了解的方式去和他们谈话,顺随一切不妨碍我们达到目的的普通习俗。因为如果尽可能努力地做到与群众心心相印,那么就可以从他们那里得到不少的利益。同时,还会由此得到更多善意的听众,使他们接受真理。
二、各种快乐,只在其维持有益健康的必要时候,才去享受。
三、要努力获得恰好够用的金钱或其他必要物品,以维持生命与健康的需求,遵从那些与我们目标一致的普通习惯。
确定了这些初步的规律以后,就要从事于最初和最重要的工作,即矫正知性,使它能以达到我们目的所必需的方式,去悟解种种事物。
为了实现此事,应当在这里把我从前用来肯定或否定任何事物而信之不疑的一切知觉形态(Modes),加以扼要的申述,以便选择其最优的形态,同时对于我们所希望的完满于自身的能力与本性,开始加以认识,这是自然秩序的要求。(译注)形态(Mode)为斯宾诺莎哲学中最重要的名词之一。斯宾诺莎在《伦理学》第一卷诸界说中,为形态一词下界定云:“所谓形态,我以为是本质的变化,或存在于其自身以外的它物内,可经由它物而被构想的东西。”质言之,形态即是本体的表现或具体的事物(Concre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