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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最容易得到法院采纳的家暴证据

我们唯一能争取一次起诉就判决离婚的着力点是“家庭暴力”。但刘娟比较被动,没有任何家暴的直接证据。

最容易得到法院采纳的家暴证据是三大件:报警后的笔录证据,当天的就医记录,对方自认打人的悔过书、保证书或录音、聊天记录。近年,手机录音录像和家庭监控摄像普及,诉讼中偶见仅仅依靠恰巧录到的录音、录像证据可以被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证据。

刘娟看似有上述种类的证据,但全是间接证据。

比如报警记录。我们在起诉状里列的第一次和第四次严重家暴,虽然刘娟本人有报警,但她没有要求警察对双方分别做笔录,也没有要求警察对施暴者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很多人以为,发生家暴后只要报警和拿到报警回执就万事大吉了。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对家暴警情的处理非常不统一。哪怕是在大家公认法治水平和政府部门服务意识比较高的珠三角地区,我经手的案件中,派出所对家暴报警冷处理或不处理的现象也比比皆是。一线民警认为警察难断家务事,能不介入尽量不介入。这导致受害者起诉到法院后根据报警回执申请调取该报警处置的相关档案资料时一无所获——当初出警部门根本没有做任何调查笔录和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

受害者遭家暴报警后,应该向接警的警务人员详细反映情况,要求其当即接收、收集和固定证据,诸如调取、封存监控摄像记录,现场损坏情况拍照,督促其第一时间对涉案双方当事人做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名,启动验伤程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等。

公民有权利要求警方采取上述措施保护自己。但在我主办的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几乎没有受害者懂得和坚持这么做。哪怕有律师的讲解和指导,绝大多数当事人也没有与警方交涉和周旋的勇气。

家暴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国家意识到反家暴的制度改革迫在眉睫。有媒体报道,浙江省正在推动家暴警情单列的改革,把家暴警情处置从一般报警案件中独立出来,完善家暴的报警处理程序。希望这项改革能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解决目前家暴报警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没有实质性改善之前,受害者必须尽力推动自己的个案获得公安机关的重视,争取公权力的帮助。

对于刘娟的涉家暴离婚纠纷案,我们申请法院依据两次报警回执去派出所调取家暴证据。法院的书记员电话回复说,派出所口头答复没有相关笔录档案。刘娟提供的照片和视频因为没有拍到打人的影像,也只能归为间接证据。

刘娟在报警问题上的处理欠佳,是不是意味着案件满盘皆输?

我转从刘娟被打伤的证据和施暴者本人的自认证据这两个思路入手。我把刘娟叫来办公室,和团队成员一起食宿,昼夜奋战了几天。我们把四次家暴相关的照片、视频、微信聊天记录、报警回执和微信朋友圈记录等资料全部整理出来,形成证据清单:

(续表)

刘娟在最后一次家暴发生后找我们,才意识到被告自认家暴行为的悔过书或保证书是最容易得到法官采信的家暴证据之一。蔡坤收到起诉状前,我指导刘娟和蔡坤微信沟通,让他自己手写一份悔过书,拍照发给刘娟。但蔡坤非常警觉,刘娟索要原件时,蔡坤不肯交出。很可惜,这导致最后我方的这一有力证据被法官忽视。

列举家暴证据清单的意图是,虽然我们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发生了严重的暴力冲突,且蔡坤对刘娟实施家暴是极有可能发生了的。

这在证据学上叫“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不需要证明事件是一定发生了的。比如在本案中,蔡坤在法庭上辩解这些伤情不排除是刘娟自伤的。我方现有的这些证据不能绝对排除刘娟自伤的可能性。但法律不能如此苛求受害者。我方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暴力冲突发生的高度可能性,和刘娟自伤自残、自导自演的极小可能性。法官应该认定我方达到了证明标准,从而认定存在家暴的事实。

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目前只停留在证据学的理论层面。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理论水平参差不齐,适用的尺度和程度不一。我们只能暗暗期望能遇到判决大胆、业务水平高的法官。

按照“间接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明方法,穷尽所有手段准备家暴证据清单后,我松了一口气,心里的把握大了一些。

我们双方都向法院申请调取对方名下银行卡的交易流水明细。法院人手不足,无法在开庭日前完成调取工作。原定的开庭日期取消,重新排期后推迟了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