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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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博弈论学者奥曼与哈特(Aumann & Hart,1992)指出:“博弈论可以看作社会科学中涉及理性方面的一种综合全面的理论……”社会学家乔恩·艾尔斯特(Jon Elster,1982)提到:“如果承认互动行为是社会生活的根本,那么博弈论为研究社会结构和社会变革提供了坚实的微观分析基础……”历史上博弈论因研究理性和互动行为而产生,同时博弈论的进展加深了人们对理性和互动行为的理解。

某些博弈论问题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很早的历史年代,这里我们仅举一些较有代表性的例子。1713年,詹姆斯·瓦尔德格拉夫(James Waldegrave)通过纸牌游戏“绅士”(Le Her)提出了最小最大化混合策略(minimax mixed strategy)的概念,并把它作为这个双人博弈的解。1913年,恩斯特·策梅洛(Ernst Zermelo)提出关于国际象棋的一个“定理”,断言博弈只有三种可能的均衡结果,即或者黑方有必胜策略,或者白方有必胜策略,或者双方有必和策略。这个定理后来被L.卡尔玛(L.Kalmar)证明。1928年,约翰·冯·诺依曼(John von Neumann)证明了二人零和有限博弈的最小最大混合策略定理。1944年,冯·诺依曼和O.摩根斯坦(O.Morgenstern)合著的经济学著作《博弈论与经济行为》问世,系统地讨论了非合作零和博弈与合作博弈。后来,A.W.塔克(A.W.Tucker)、H.W.库恩(H.W.Kuhn)、J.纳什(J.Nash)、L.S.沙普利(L.S.Shapley)等,各自在非合作博弈和合作博弈做出重大贡献。

本章主要讨论的是博弈中局中人的“赢得[1](payoff)这个概念,它与冯·诺依曼等人在《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中提出的“期望效用”概念密切相关。

[1] 目前博弈论中payoff也常被译为“支付”,“收益”或“损益”——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