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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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鉴定体裁与裁判体裁

适用请求权方法分析案件事实时,其分析过程可用鉴定体裁/鉴定式(Gutachtenstil)或裁判体裁/裁判式(Urteilstil)予以表述。鉴定式的表述方式如:

假设甲对乙享有《民法典》第626条第1句所规定的价金请求权,那么在甲与乙之间就必须存在一个有效的、符合《民法典》第595条之规定的买卖合同,而这又以甲、乙中的一方作出有约束的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为前提。在此案中,甲对乙的……构成要约,而乙的……则构成承诺。甲、乙双方间的合同成立且……因而,甲对乙享有《民法典》第626条第1句所规定的价金请求权。

裁判式的表述方式则是:

根据《民法典》第626条第1句,甲享有针对乙的价金给付请求权。因为甲、乙之间订立了一项符合《民法典》第595条之规定的买卖合同。甲以……的方式发出了有约束力的要约,乙则对甲通过……作出了承诺表示……

鉴定体裁遵循真实的思维过程,以假设性问题的提出为第一步(假设结论),列出假设的请求权基础之构成要件(大前提),再逐步分析此假设成立所需满足的条件在案件事实中是否存在(涵摄),最后得出结论。裁判体裁则并不以思维顺序为撰写顺序,而是将结论置于开始部分,再说明此结论的正当性。鉴定体裁更接近真实的思维过程,裁判体裁中结论的得出也只能借助鉴定体裁式的分析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