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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鉴定体裁与裁判体裁
适用请求权方法分析案件事实时,其分析过程可用鉴定体裁/鉴定式(Gutachtenstil)或裁判体裁/裁判式(Urteilstil)予以表述。鉴定式的表述方式如:
裁判式的表述方式则是:
鉴定体裁遵循真实的思维过程,以假设性问题的提出为第一步(假设结论),列出假设的请求权基础之构成要件(大前提),再逐步分析此假设成立所需满足的条件在案件事实中是否存在(涵摄),最后得出结论。裁判体裁则并不以思维顺序为撰写顺序,而是将结论置于开始部分,再说明此结论的正当性。鉴定体裁更接近真实的思维过程,裁判体裁中结论的得出也只能借助鉴定体裁式的分析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