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功利主义的研究述评
分析当代功利主义理论的嬗变过程,首先需要明确古典与当代功利主义的理论差异。当代功利主义起源于20世纪中叶的西方英语国家,从诞生之初,该理论就与古典功利主义呈现出极大的不同,如弗雷德里克·罗森(Frederick Rosen)所言,古典功利主义与之后的功利主义理论(当代功利主义)有着明显的差异[22]。
究其原因,一方面,当代功利主义诞生于功利主义理论四面楚歌之时,该理论的首要任务是修正古典功利主义的理论缺陷,捍卫功利主义的核心思想。另一方面,当代功利主义面对的理论范式与基本议题完全不同于古典功利主义时期。当代功利主义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下产生,此时“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行……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安排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23]。同时,当代功利主义需要回应当代政治哲学讨论中的基本问题,例如保障个人权利、关注社会平等、实现公平分配等。所以,当代功利主义肯定会在理论形态、基本问题、理论关怀等方面不同于古典功利主义。但是,如何认识、评价古典与当代功利主义,以什么标准区分这两种功利主义理论,在政治哲学研究中还是一个模糊的领域。
当前学界多从形式上对两种功利主义进行区别:古典功利主义属于享乐主义,当代功利主义属于非享乐主义;古典功利主义属于行为功利主义,当代功利主义属于规则功利主义;古典功利主义属于直接功利主义,当代功利主义属于间接功利主义;等等。实际上,这些区分方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区分:一方面,当代功利主义内部派别众多,规则功利主义、间接功利主义只是其中的流派,并不能说明当代功利主义的理论全貌。另一方面,形式上的区分没有从根本上揭示两种功利主义的核心差别,不足以说明功利主义理论的嬗变过程,以及判定当代功利主义究竟是一种新的功利主义理论还是古典功利主义在当代的延续。
因此,本书通过梳理、概括既有文献中关于古典与当代功利主义差异性的相关认识,从功利的基本概念、行为正当性的判定标准、个人行动准则三个层面说明古典与当代功利主义的不同之处,进而表明当前国外学界对于两种理论的认识现状,为本书的进一步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一)对于功利基本概念的不同认识
对于功利主义者而言,第一个问题就是“功利是什么?”功利主义的目标是社会总功利的最大化,但是,对于功利的具体内涵,不同的功利主义者有着不同的解释。从古至今,功利的基本概念经历了多重变化,如快乐、幸福、福利、利益、偏好满足等等。[24]“功利”不仅是功利主义理论的基本概念,也蕴含着该理论对于道德原则的不同认识。对功利概念的不同理解,是古典与当代功利主义的首要差别。一般而言,在古典功利主义视域下,功利是快乐的主观感受,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不局限于人类)的主观感觉;在当代功利主义的逻辑中,功利代表了个人的福利或者利益状况,是个人对于自我福利状况的反映与认知。
总体而言,古典功利主义的功利概念相对清晰。一方面,所有的古典功利主义者都在以不同的方式推崇享乐主义。边沁、密尔、西季威克都认为,功利就是促进幸福,而幸福等同于增加快乐、减少痛苦。“何谓幸福?我们已经知道幸福即是享有欢乐,免受痛苦。”[25]“从伊壁鸠鲁到边沁,都从来没有把功利理解为某种与快乐判然有别的东西,而是把它理解为快乐本身以及痛苦的解除。”[26]可见,在古典功利主义的视域下,功利的内涵是统一的,功利等同于快乐,“当一个事物倾向于增大一个人的快乐总和时,或同义地说倾向于减少其痛苦总和时,它就被说成促进了这个人的利益,或为了这个人的利益”[27]。当且仅当某种行为可以产生更多的快乐时(或者避免更多的痛苦时),该行为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人们才应该采取该行动。
另一方面,快乐具有唯一的内在价值,快乐仅因为其自身而具有价值,快乐从来都不是促进其他价值的手段。“人生的终极目的,就是尽可能多地免除痛苦,并且在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尽可能多地享有快乐,而其他一切值得欲求的事物(无论我们是从自己的善出发还是从他人的善出发),则都与这个终极目的有关,并且是为了这个终极目的”[28]。边沁指出,只有快乐唯一地具有内在价值,只有痛苦唯一地具有负价值,其他一切事物都是促进快乐的手段,快乐是唯一真实的存在。边沁从人类的本性出发,指出获得快乐、避免痛苦是人类一切行为的根本出发点,也构成了人类行为的约束力。密尔继承了边沁的快乐论传统,进一步阐明快乐价值的终极性与唯一性。密尔认为,首先,趋乐避苦是人类的本性,对于每个人而言享受快乐、减少痛苦都是值得欲求的;其次,人们根本不会欲求快乐之外的事物,“所有值得欲求的东西之所以值得欲求,或者是因为内在于它们之中的快乐,或者是因为它们是增进快乐的手段”[29]。人们欣赏音乐、重视健康、珍视美德,是因为这些本就是快乐的组成部分。西季威克也指出:“唯一具有终极价值的东西就是‘合意的知觉’。”[30]
不过,在古典功利主义的快乐论内部,围绕功利的具体含义也存在着诸多分歧。总体而言,有四类主要的争论:快乐的实际内涵,快乐是否存在质量上的差别,快乐的主体范围,以及是否所有快乐都具有内在价值。
快乐论看似对于功利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解释,但进一步探索快乐的含义之后,该定义又会显得模糊不清。快乐是什么?这是快乐论主义者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以当代政治哲学而论,对于快乐的含义大体上有两种方向的解释:一种认为快乐仅是某种情绪、感觉、状态,极端的例子就是在电极实验中创造的快乐状态[31],即一种纯粹心理上的享乐体验;另一种认为快乐就是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例如赖尔认为,“快乐就是一个人正在做自己想去做的事”[32]。实际上,在古典功利主义中也存在类似的分歧。边沁和密尔认为,快乐就是一种愉快的情绪和状态。格里芬认为,“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说明,边沁和密尔以一种心理学的观点解释‘功利’,快乐和痛苦被认为是一对相反的‘感觉状态’”[33],功利是快乐的主观感受。相反,西季威克的快乐观更接近于当代的快乐理论:“快乐是一种感觉,它激起意志朝着保持它或产生它——如果它是现实地呈现出来的则保持它;如果它只是观念中再现出来的则产生它——的行动方向;相应地,痛苦也是一种感觉,它激起旨在消除它或厌恶它的行动。”[34]可见,西季威克的快乐观在心理因素之外融合了偏好因素,即快乐是主体所欲求的心理状态,该状态会引导个人为了实现目标而采取行动。
快乐是否存在质量的差异,是否存在高级快乐与低级快乐的分野,是古典功利主义重要的理论争论。依据边沁的名言,如果针戏(the game of push⁃pin)能够产生与音乐或者诗歌同样的快乐,那么,针戏就与音乐或者诗歌具有相同的价值。“任何一种的快乐或痛苦,在性质上说到底没有差异”[35],快乐都是同质的,无论快乐的本质与来源是什么。边沁认为,快乐既包含感官上的愉悦,也包含高级、复杂的人类感情,所有快乐之间只有数量上的区别。只有当诗歌在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距离、丰度、纯度与广度七个维度上产生更多数量的快乐时,诗歌才具有更高的价值。边沁的快乐同质理论在诞生之初就受到了诸多批评,卡莱尔(Carlyle)指责其为“猪的哲学”。因此,密尔改进了边沁的快乐同质论,认为快乐不仅有数量上的差异,更有质量上的区别,质量上的区别更为重要。“承认某些种类的快乐比其他种类的快乐更值得欲求,更有价值,这与功利原则是完全相容的。”[36]如何区别高级快乐与低级快乐?密尔提出了一个方法,即依靠“称职的法官”进行判断。“如果对这两种快乐都比较熟悉的人,都认为其中的一种快乐远在另一种快乐之上,即便知道前一种快乐带来较大的不满足也仍然偏好它,不会为了任何数量的合乎他们本性的其他快乐而舍弃它,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这种被人偏好的快乐在质量上占优,相对而言快乐的数量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37]
密尔提出的快乐论虽然修正了边沁某些不合理的观点,却带来了新的争论:其一,高级的快乐是否是一种评价性的快乐;其二,“称职的法官”是否可靠。对于第一个问题,主流观点认为密尔的高级快乐并不是评价性的概念。索萨(Sosa)指出:“密尔对快乐质量进行区分仅仅是为了对不同的体验进行分类,而不是要建构一条区分快乐等级的逻辑标准。”[38]简·纳维森也认为密尔是在非评价意义上使用“快乐的质量”,仅仅是为了描述那些人们更加偏好的体验。[39]事实上,包括密尔在内的古典功利主义者都是在描述意义上使用功利的概念,密尔高级快乐的提出是为了更大程度容纳现实的情况,而不是对快乐进行理性认知与客观评价。对于第二个问题,学术界表达了广泛的质疑:一方面,高级快乐与低级快乐的区分使功利比较变得更加困难,密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边沁理论的完整性与自洽性;另一方面,当所有“称职的法官”一致认为诗歌比针戏更重要时,可能只是由于在“称职的法官”心中存在着某种比快乐更重要的价值(例如对道德的偏爱),诉诸“称职的法官”的判断可能会从根本上颠覆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
对于边沁而言,所有的快乐都具有相同的价值,无论快乐的主体是谁,每个主体的快乐都具有相同的权重。由此出发,边沁进一步认为快乐的主体不仅包括人类,还包括其他有感知能力的生命体,例如动物。“会不会有一天终于承认腿的数目、皮毛状况或骶骨下部的状况同样不足以将一种有感觉的存在物弃之于同样的命运”[40](遭受人类杀戮、折磨的命运),“完全长大了的马和狗,较之出生才一天、一周甚至一个月的婴儿,在理性程度和交谈能力上强得不可比拟”[41]。边沁认为,动物的快乐也是一种快乐。虽然动物的快乐同人类的快乐并不具有同等的价值(因为动物没有人类丰富的情感与复杂的心理活动),但是,动物拥有感官上的满足与痛苦,动物也应该成为快乐的主体。换言之,只要是一个有情感的生灵,那么它的功利就需要进入到功利计算中,动物的苦乐感受也具有道德上的价值[42]。
边沁对于主体范围的认识,即快乐的主体是所有有意识的生灵,不同于其他的古典功利主义者与同时代的政治哲学家。在当代功利主义理论中,彼得·辛格(Peter Singer)继承了边沁对于快乐主体范围的认识。辛格认为“苦乐感受力是生物拥有利益的先决条件”[43],功利主义要求人们平等对待所有生命个体的快乐与痛苦。在此基础上,辛格完善了功利主义的平等理论,在难民与动物保护等问题上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关于快乐内在价值的理论分歧点在于是否所有的快乐都具有内在价值,邪恶的快乐、残忍的快乐等错误的快乐是否同其他快乐一样具有内在价值。边沁认为,所有快乐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作恶之乐也是一种快乐,也具有内在价值,“作恶之乐是鉴于痛苦而产生的快乐,是因为看到据想由下述生灵遭受的痛苦而欣然生乐”[44];密尔则认为,错误的快乐不是快乐,更不具有内在价值,因为没有“称职的法官”会偏爱这种快乐。
后世学者大多反对所有的快乐都具有内在价值的说法,同时代的著名反驳来自西季威克的学生摩尔(Moore)。摩尔明确认为,邪恶的快乐或者作恶之乐在本质上是错误的,“事态的恶不仅随着对象的恶或丑的增强,而且随着欣赏的增强而增加”[45]。施虐者从虐待行为中获得的快乐不会部分抵消其恶行,反而加剧了他的罪恶。
实际上,快乐内在价值的理论分歧反映了学界关于“功利”应该是描述性概念还是评价性概念的理论分歧。当人们开始讨论“错误快乐”时,已经在快乐概念中加入了评价性成分。在古典功利主义的理论中,“功利”基本上只是描述性概念,但是在当代功利主义的讨论中,主流的功利概念同时具备描述性与评价性的双重特点。关于功利概念描述性与评价性的理论分歧是古典与当代功利主义理论在“功利”基本内涵上的核心差异。
就功利的基本内涵而言,当代功利主义者存在着一项基本共识,即功利不仅是个人感觉的主观反映,功利需要能够实际促进个人的福利或利益。将功利仅仅理解为个人在主观上能够感受到的快乐,一方面排除了大量有价值但不带来快乐感觉的心理体验;另一方面,如果快乐的感觉不与个人福利或利益的提升相关,那这一快乐体验本身就值得怀疑。因此,当代功利主义抛弃了古典功利主义纯粹个人体验的功利解释,认为功利概念应该包含评价性与认知性的因素。[46]
对于当代功利内涵的理论分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关于功利内容的分歧,即功利概念所衡量的是个人的心理体验还是个人偏好的满足;其二,关于功利性质的分歧,即当代功利观是客观性标准还是主观性标准。第一个理论分歧是当代功利主义内部不同流派之间的理论纷争,争论的核心在于,既然功利需要反映个人利益的实际变化情况,那么,究竟是心理体验的功利观,还是偏好满足的功利观更能够代表个人的实际利益。第二个理论分歧发生在功利主义与非功利主义的争论之中。非功利主义者认为,无论心理体验还是偏好满足,终究是主观性的衡量标准,建构于主观标准之上的功利概念都缺乏有效的客观性,也都不可能提供真正意义的正义理论和分配理论。
体验论认为,功利就是能够引起个人幸福感觉的心理体验。体验论可以包含个人对于体验内容的自省因素,因此,由体验论引发的个人行为更能够促进个人的利益。
体验论认为,偏好满足的功利解释会导致个人行为与实际利益的偏离。其一,偏好不是一种包含自省因素的事件[47],偏好满足会包含错误认识、错误信息。如果一项偏好的满足会带来比之前情况更加恶劣的结果,那么偏好就不能够作为正当性判断以及个人行为的指导准则。其二,个人偏好具有易变性。个人可能会在某一时刻偏好S,等到S被满足时,S对于个人却不再具有价值。其三,偏好理论的重点在于满足,但是个人功利的提升在于获知该满足,在偏好理论中满足与获知满足之间不具有必然的联系。[48]如果一个人的偏好是他曾经生活过的一个遥远的小镇中的所有居民过上富裕的生活,这一偏好的满足——小镇居民确实过上了富裕的生活——并不能够带来这个人功利的提升,只有当他获知这一偏好得到满足时,其功利才会提升。其四,个人偏好可能会超越个人的实际体验。[49]偏好既包括生者的偏好也包括死者的偏好。体验论认为具有内在价值的偏好只存在于个人的实际的意识状态中,对于死者偏好的满足并不能产生内在的价值,功利计算不应该包括死者的偏好的满足。[50]
实际上,体验论反对偏好满足理论的核心观点是,满足个人的偏好之所以会带来个人利益提升的结果,是因为偏好满足通常会引起个人的幸福体验。偏好满足不能独立地作为功利的基本内涵。换言之,只有在那些能够引起个人幸福体验的偏好被满足时,偏好满足与个人功利之间才具有正相关性。正如肖所言,人们之所以会慎重对待偏好的满足,是因为人们相信个人偏好的满足会带来幸福的体验。[51]
与此相反,偏好满足理论认为,个人利益的提升在于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的实际偏好。该观点认为,如果将功利理解为个人的心理体验,这不仅使功利结果难以测量,也使功利的人际比较难以进行。[52]古典功利主义之所以饱受批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建基于主观心理体验之上的功利概念难以提供客观、公正的功利比较,也就无法在人与人之间进行所得与所失的利益权衡。偏好满足理论通过观察人的选择,为功利结果的比较提供了现实、可行的方法。此外,偏好满足理论认为,具有内在价值的不是偏好满足后所产生的幸福体验,而是偏好满足本身,偏好满足本身即具有内在价值,满足后的心理体验只是偏好实现的副产品。例如,对于一个经过多年努力终于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的运动员而言,有价值的不是获得金牌后产生的幸福体验,而是获得金牌这一事件本身。如果个人追求的只是获得金牌后喜悦、激动、满足等积极情绪混合而成的幸福感,那么,这种功利观就不会引导个人关注自身的现实生活。[53]同时,偏好满足理论认为,对于偏好满足与个人利益之间相“脱节”的现象,可以通过修正偏好的概念予以弥补。偏好满足所追求的不是个人实际偏好的最大限度满足,而是个人有理据偏好的最大限度满足。如海萨尼所言,在偏好满足理论中我们需要区分个人的显示偏好与真实偏好,显示偏好是被事实错误与逻辑错误所扭曲的个人偏好,真实偏好是个人在理想状态下,在充分占有相关信息,并尽自己最大努力理性推理之后的偏好,功利主义所追求的功利最大化是个人真实偏好的最大限度满足。[54]
这一争论发生在功利主义与非功利主义之间。斯坎伦、内格尔与德沃金等非功利主义者认为,就功利概念的性质而言,当代功利主义与古典功利主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无论是偏好满足功利主义还是个人的体验论,功利都是主观性的标准,如果以主观性的标准作为正义理论的基础,一定会造成不正义的结果。[55]
斯坎伦认为,只有以超越个人体验、兴趣与偏好的客观指标作为功利的衡量标准,才能够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对待。[56]就体验论功利观而言,格雷格·博格纳尔指出,体验论客观化的路径并不成功。[57]现有体验论的客观化思路只能排除个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形成的错误体验。如果一个生活环境优渥的富人真诚地认为自己过得并不好,这个富人基于心理体验而形成的自我功利判断就会很低;如果基于其较低的功利值而将更多的社会财富转移给富人,以帮助其改善生活,这一资源转移显然并不合理。偏好满足功利主义也同样存在主观性的问题。德沃金指出:“一个人自己的评价(即使对事实完全了解)反映着他本人对于什么使人生有价值这一问题的哲学信念,而站在客观评价的立场上,这些信念可能是混合的和不准确的,甚至是错误的。”[58]更为严重的是,功利主义所衡量的个人偏好,既包括自我偏好也包括涉他偏好。将个人的涉他偏好强加于他人身上,会腐蚀功利主义的平等性。[59]如果具有歧视性偏好的多数派将他们的观点强加于少数人之上,按照偏好计算的结果,少数人被平等对待的权利将被侵犯。[60]
当代功利主义并不认同反对者的批评。当代功利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区分理性的幸福体验与非理性的幸福体验、理性的偏好与非理性的偏好。正如金里卡指出,功利主义在功利内容客观性方面的理论缺陷是所有试图恰当解释人类福利的政治理论都会遇到的难题。[61]即使功利主义理论在功利客观性方面存在争议,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可以依据该理论进行决策。
(二)对于行为正当性判定标准的不同认识
行为正当性的判定标准,即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一般而言,古典功利主义均坚持行为功利主义,当代功利主义多坚持规则功利主义,因此,古典与当代功利主义在行为正当性判定标准上的差异也就是行为与规则功利主义之间的差异。根据行为功利主义,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该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总功利不少于其他可选择的行为;根据规则功利主义,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该行为符合一系列可被普遍接受的规则且遵守规则可以产生功利最大化的结果。按照德沃金的评价,规则功利主义“将权利与义务视为一个完整的理由”[62],在判定具体行为的正当性时,只需要按照规则所承认的权利与义务的要求行事。但是,有学者对于“以规则作为行为正当性判定标准”的独立性提出了异议。莱昂斯(Lyons)与谢弗勒(Scheffler)等学者指出,规则功利主义不是一种独立的道德主张,“如果计算方式足够详细与复杂,规则功利主义可以还原为行为功利主义”[63]。换言之,当前学界对于古典与当代功利主义的行为判定标准问题存在着争议:认为规则功利主义是一种独立的道德主张的学者认为,规则功利主义提出了一种不同于古典功利主义的行为判定标准;坚持规则功利主义可以还原为行为功利主义的学者认为,当代与古典功利主义在行为正当性判定标准方面没有不同,均是以总功利最大化作为衡量准则。
莱昂斯认为,规则功利主义在最宽泛的意义下同一于行为功利主义,或者说规则功利主义最终会退化为行为功利主义。[64]对于规则功利主义而言,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该行为符合一套被普遍接受的规则,而且遵守该规则可以产生功利最大化的结果。如果出现了一种新的情况C,虽然规则规定了一种行为X,但是在情况C下做另一种行为Y会产生更好的结果。那么,规则功利主义需要通过自我调整以适应新的情况,即“做X类型的行为,C情况下除外”。莱昂斯指出,此种修订方式又包含了一种一般性原则,即只要出现某种例外,规则就以这样的方式进行修改。可见,规则功利主义并不能维持理论自身的完整性,规则功利主义最终坚持的衡量行为正当性的标准依旧是行为功利主义的标准——功利最大化原则。谢弗勒也在考察了不同类型的后果主义理论后指出,规则后果主义只是行为后果主义的变种,它们都是以非个人的方式对总事态进行最好到最差的排序,都具有追求可以产生最好事态的共同性特征。[65]
当代功利主义从两个角度对规则功利主义的独立性进行辩护。一方面,拉塞尔·哈丁指出以功利最大化作为行为正当性的判定标准不具有现实性,行为功利主义对于个人的理性计算能力做出了不现实的估计。[66]如果我们以功利最大化作为行为正当性的判定标准,那么,在实践中总能找出更优于现有行为的备选方案,个人所实施的每一项行为可能都不具有正当性。因此,按照规则行事本身就为个人行为判定提供了新的选择。另一方面,规则功利主义者认为,对于个人行为的判定而言,遵守规则是第一位的。“理论根据当下选择的规则来评价行为。这些是理论的承诺。在理论中不存在促进善的最大化的首要承诺。”[67]
(三)对于个人行动准则的不同认识
功利主义既是行为正当性的判定标准,也是一个决策程序,功利主义可以引导个人的行动,为个人行动提供基本准则。个人行动的不同准则存在着两个维度的差别:其一,个人是否应该时刻按照功利原则行动,即时刻选择可以促进功利最大化的行为;其二,个人的行动是否需要最大限度地促进功利水平的提高。对于前者,形成了直接功利主义与间接功利主义的理论争论;对于后者,形成了最大化功利主义与适度功利主义的争论。直接与间接功利主义的理论争论是个人行动准则的核心争论,贯穿古典与当代功利主义的全部发展历程。古典与当代功利主义都存着直接与间接功利主义的支持者,总体而言,古典功利主义更倾向直接功利主义,当代功利主义更倾向间接功利主义。对于功利主义是否要求以最大化作为个人的行动准则是当代功利主义阶段才出现的理论纷争。
总体而言,边沁是直接功利主义的赞成者;密尔、西季威克更倾向于间接功利主义理论。
边沁指出:“一个人对于一项符合功利原理的行动,总是可以说它是应当做的,或者至少可以说它不是不应当做的。也可以说,去做是对的,或者至少可以说去做是不错的:它是一项正确的行动,或者至少不是一项错误的行动。”[68]边沁的直接功利主义观点,从诞生之初就遭到了多方的批判。批评者将边沁描述为一个不断计算着的功利主义者,认为无论从直觉主义角度还是功利主义角度,边沁式的直接功利主义都是失败的。从直觉主义的角度,直接的功利计算会挑战常识与规则,例如违背承诺、伤害无辜、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等;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时刻的功利计算并不是实现功利最大化的最好方法,“如果我们的目标在于最大化的福利,那么有时候,如果我们不直接针对那一目标的话,我们反而会做得更好”[69]。
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以上针对边沁式直接功利主义的批判过于简单地理解边沁的观点。边沁的理论中始终为规则与权利留有空间,例如四个重要的次级原则[70]。但是“边沁反对道德权利优先于法定权利”[71],反对“坚持认为存在前制度性的道德权利”[72]。因此,边沁理论与权利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规则与权利并不是最基本的,规则与权利建立在功利理论的基础之上;在实践领域,规则与权利的重要性建立在它们对人类功利具有的促进作用之上,如果人类的特别处境[73]改变了,规则与权利的重要性就失去了。
密尔与西季威克认为,功利原则是判断行为正当性的唯一标准,但是个人为了获得最大功利往往并不采用功利主义的行为方式。在密尔、西季威克的视域下,行为功利主义理论与道德权利可以相互融合。密尔认为,直接使用第一原理指导人类所有行为是荒谬的,人们需要次级原则的帮忙[74],“唯有在次要的原则之间发生冲突时,才需要诉诸第一原理”[75]。
事实上,直接与间接功利主义都不否认次要原则的存在,但差别在于:间接功利主义认为次要原则属于道德原则,直接功利主义认为次要原则属于经验规则(rules of thumb)[76]。道德原则不同于经验规则:一方面,道德原则具有内在的驱动力,当一个人认可某规则为道德原则时,会自发地做到规则要求的行为,抵制规则反对的行为;另一方面,当个人违背道德原则时,会产生内疚感或悔恨感,对于其他人违反规则的行为,个人也会产生反感的态度。[77]可以说,道德原则与经验规则的主要差别是,道德原则虽然属于次要原则,但同样具有内在价值。所以,密尔才会在《功利主义》的最后一章中强调:“拥有一种权利,就是社会应当保护某个人拥有某种东西。假如反对者接着问,为什么社会应当保护某个人拥有某种东西?那么我能给出的理由就是唯有社会功利。”[78]在密尔看来,功利原则与道德权利之间没有矛盾性,以道德原则作为个人的行动准则可以实现功利最大化的目标。
绝大多数的当代功利主义理论属于间接功利主义,例如规则功利主义与双层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认为,个人应该按照被普遍接受的规则的要求行事,功利原则不是个人行为的指导准则。双层功利主义认为,个人应该按照道德直觉的要求行事,功利原则是协调不同道德原则的行为准则。对于大多数当代功利主义者而言,直接功利主义不仅不能实现功利最大化的结果,甚至会产生极其恶劣的后果。直接按照功利原则行事可能导致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例如,警长为了制止一场血流漂杵的暴动而下令处死一个无辜的人;也可能导致违反规则的行为,例如,为了追求更大的舒适度,在战争时期违规使用更多的煤气与电;还可能导致排斥特殊义务的行为,例如,虽然我雇用了一个男孩为我修剪草坪,但只有在可以实现功利最大化的前提下,我才需要向其支付工资。当代功利主义者认为,直接功利主义引导下的个人行动会产生明显违背日常道德与义务论观点的行为,从根本上不利于实现功利最大化的结果。
另外,当代功利主义认为,时刻坚持最大限度促进功利的提升,会严重影响个人的生活计划。威廉斯指出,功利主义要求一个人为了功利最大化而牺牲对于个人而言具有重要价值的生活计划,是对个人完整性的侵犯,是把一个人从他的某些根本性承诺中异化出来。间接功利主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最大化对于个人生活的干扰。在间接功利主义之下,个人仅需按照既定规则行动,无需时刻对于他人的需要保持敏感。另外,当代功利主义发展出一种以“适度”取代“最大化”的功利主义理论,典型表现为迈克尔·斯洛特的知足后果论(sati⁃sficing consequentialism)[79]。该理论将“适度好”作为决策程序,认为从长期看可以实现最大价值的决策程序就是以“适度好”作为个人行为的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