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事仲裁与调解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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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外国律师是否可以在我国代理仲裁案件?

我国法律允许外国律师作为当事人代理人在我国境内参加仲裁程序。

我国并未对外国律师的仲裁代理人资格进行限制。允许外国律师作为仲裁代理人参加涉外仲裁,是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一贯做法,也是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国际化、现代化、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具体表现。

不限制外国律师的代理人资格是国际商事仲裁惯例。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惯例之一,当事人可以聘请任何人担任其仲裁代理人。例如,英国《仲裁法》(1996)第36条规定,除非当事另有约定,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程序中可以由律师或其选定的其他人代理。《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1998)第18条第1款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由执业律师或其他代表人代理。 《瑞士国际仲裁规则》(2006)第3条第13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代理人士或协助人士。传统上对外国律师参与本国仲裁程序进行限制的少数国家,例如日本和新加坡,近几年也已经取消或放宽了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2004)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的律师作为仲裁代理人在中国境内参加仲裁程序时,不允许其以代理人身份对中国法律的适用发表代理意见。但是此项规定仅仅限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的律师在中国境内的活动,并不适用于其他在中国境内参与仲裁的外国律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典型仲裁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

第二十二条 仲裁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授权中国及/或外国的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仲裁事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典型案例解析】

案件名称:陕西昌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 MAF AGROBOTIC 申请撤销仲裁案

法 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3)一中民特字第6539号

案情介绍:

陕西昌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3号裁决书。

法院处理结果:

驳回原告撤销裁决书的申请。

案例评述:

此案涉及问题一是如何理解外国律师在仲裁案件中解释和适用中国法律;二是外国律师在仲裁案件中解释和适用中国法律,是否构成“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撤裁事由。

《仲裁法》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 版) 》本身并没有对仲裁代理人的国籍以及外国律师是否可以在仲裁案件中解释和适用中国法律进行限制,由于仲裁所具有的高度自治的特性,商事仲裁的惯例是当事人可以聘请任何人担任其仲裁代理人,如果出现上述违反《管理条例》的情形,也仅能产生行政后果,并不涉及对法定程序的违反。

(撰稿人:伏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