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事仲裁与调解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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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中国仲裁是否必须选择中国内地的仲裁机构?境外仲裁机构能否在中国内地从事仲裁活动?

在中国,无涉外因素的案件当事人必须选择境内仲裁机构,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境内、境外仲裁机构,但是选择境外仲裁机构时,应根据现实情况和自身需求谨慎考量。

一、境外仲裁机构能否在我国仲裁存在争议

我国《仲裁法》未明确规定境外仲裁机构能否在中国内地从事仲裁活动。 《仲裁法》第6 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但该条规定并未明确指出其中是否包括境外仲裁机构。

关于境外仲裁机构能否在中国境内仲裁的问题,在仲裁及法院系统长期存在着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约定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的立场也并不一致。自1996年开始到2016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从最早承认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到开始否认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近年来又趋向于承认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合法性。而在此期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地方人民法院承认过约定适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在中国内地仲裁的外国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的效力。总体而言,承认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仲裁可能是未来发展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德国旭普林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沃可通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3)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约定适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约定无效。直到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 BPAgnati S. R. L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的请示的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约定由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上海仲裁的仲裁协议,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 条的规定,适用仲裁地法律即我国法律,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此后,各地法院逐渐认可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仲裁协议的效力。

以上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已开始对选择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仲裁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为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提供仲裁服务扫清了法律障碍。

二、境外仲裁机构来华设立代表处释放开放信号

越来越多的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处或业务机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以及韩国商事仲裁院(KCAB)四家境外仲裁机构已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了代表处。 2019 年11 月8 日,上海市司法局《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自2020 年1 月1 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仲裁机构可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并开展相关领域的仲裁业务。这一规定是释放中国将进一步开放中国内地仲裁服务市场的信号。

然而,即使目前已经认可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仲裁裁决的性质如何认定,裁决后如何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等后续问题仍然无法明确,选择境外仲裁机构仍存在着的不确定性及障碍。

三、无涉外因素案件需选择境内仲裁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交由境外仲裁机构。司法实践中,国内当事人将其不具有涉外因素商事纠纷约定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相关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外国仲裁机构已作出仲裁裁决的,其承认仲裁裁决的申请也会被予以驳回。根据《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只能开展具有涉外因素的业务。因此,目前,在我国境内没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只能选择境内的仲裁机构。

国际上,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允许国外仲裁机构在本国提供仲裁服务,甚至允许临时仲裁。因此,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本国境内提供仲裁服务,进一步开放我国仲裁服务市场,将部分城市打造成亚太地区乃至世界仲裁中心将是未来趋势。

(撰稿人:伏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