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事仲裁的特点与优势
1 什么是商事仲裁?
商事仲裁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通常是指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居中作出裁决,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是与民事诉讼并行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纠纷解决机制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前提,以仲裁协议为条件;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以国家司法机关的支持、监督为后盾;以裁决者的独立性、公正性为保障,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最终解决。
一、商事仲裁的特点
与民事诉讼、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比较,仲裁主要有以下特点:
(1)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可以说,仲裁是最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2)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许多具体程序都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选择与确定。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4)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诉讼或者再申请仲裁。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二、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仲裁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国内仲裁是指本国仲裁机构对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进行的仲裁,涉外仲裁则是指涉及外国或外法域的民商事纠纷仲裁。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当事人一方是中国公司,另一方是外国公司的仲裁,或者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司,但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于外国的仲裁,即为涉外仲裁。
(2)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常设仲裁机构指固定的、专门从事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组织。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有固定的仲裁地点、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以及完备的办事机构和管理制度。机构仲裁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公开的、可以预见的仲裁机制。机构仲裁是当今世界上最主要的仲裁方式。临时仲裁是指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的仲裁。在这种仲裁方式中,当事人双方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他们所信任的仲裁员,根据他们自己选定的仲裁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临时仲裁是仲裁的原始形态,在仲裁机构出现之前,临时仲裁是唯一的仲裁方式,它不依赖于任何常设的仲裁机构和仲裁组织,当事人双方可以自主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约定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作出后临时仲裁庭的使命也随之终结。我国目前的法律实践中,国内企业适用临时仲裁还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
(3)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依法仲裁是指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庭严格依据一定的法律规范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依法仲裁是世界各国普遍使用的仲裁方式,按照这种方式进行仲裁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遵守法律认可的仲裁规则。在仲裁实践中,不论是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不论是机构仲裁还是临时仲裁,其裁决通常都是依法仲裁。因此,依法仲裁是最主要的仲裁类型。友好仲裁,亦称友谊仲裁,是指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授权,仲裁庭可以以其所认为的公平标准作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这种公平的标准包括自然公正原则、商业惯例、公平善良等精神。友好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授权为前提。我国目前的仲裁立法和实践中并没有确立友好仲裁制度。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撰稿人:田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