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夏天,当韦伯的“除魅”一词呈现在眼前时,作者想到法律和司法。遂逐一梳理不同法系,乃知各个法系,即不同文明传统下的法律和法律文明的不同传统,无不历经除魅的过程,无不呈现除魅的规律。除魅的早期是人的觉醒,即人要依靠自己而不是巫魅力量;除魅的中期是理性的觉醒,即法律需要呈现的是理性而非非理性;除魅的后期是形式理性的崛起和程序理性的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