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第五种权力——网络传播时代背景下的新闻舆论监督新探
第四种权力:新闻自由之子
“第四等级”(Fourth Estate)或“第四种权力”(Fourth Power),是欧美西方社会对于新闻媒体在社会中的地位的表述,是指在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之外的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其社会职能是“监法”,即对上述三种社会权力进行舆论监督,以保证这三种权力的运作透明以及社会机体的健康运行。
关于“第四等级”或“第四种权力”的缘起和成因的说法有各种版本,但无非是遵循两种路径,一是观念缘起,二是概念命名溯源。
就观念缘起而言,无论哪种表述,都与新闻媒体独立自主的社会地位有关。没有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之外的特殊地位,实施“监法”就只是一句空话。而新闻媒体获得这种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就是新闻自由的思想。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第四种权力”是“新闻自由”思想之子。
自由主义新闻思想成为宪法的条款,是人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自由主义本身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表明,自由主义思想在欧洲占据了统治地位。1789年6月27日,法国国民议会成立,决定仿效美国各州的做法,在新宪法正文前附一份公民权利的宣言,并在其中宣布言论出版自由。7月6日,国民议会制宪委员会成立,立即着手审议部分代表提交的各种人权宣言草案。7月14日,法国大革命爆发,国民议会又组成新的制宪委员会,决定加快草案审议工作,对言论自由问题,其最终表述为:
无拘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只要他对滥用法律规定情况下的这种自由负责。
此后,其他许多国家的宪法、《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以及《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款,在它们的制定过程中都以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一条的表述为基础。例如1789年美国制定的《权利法案》(亦称《第一宪法修正案》)就指出:
国会无权制定法律涉及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的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媒体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伸愿之权利。[1]
这种思想在19世纪美国报业精英中已经是普遍信条。查理·德纳曾任《纽约论坛报》采访部主任和主编以及《纽约太阳报》社长和主编,1888年,他在一次演讲中说: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王、皇帝或独裁者拥有相当于我们美国总统那样大的权威或权力,我们假设有一天发生这样的事(上帝保佑,但愿它不会发生):当上总统的那个人征服了全体人民的心,使他们达到了盲从的地步,因而使这位总统的野心变得不受任何制约,使他能为所欲为,假设他一步步地摆脱了宪法的约束,假设他践踏了个人自由的原则——这是我们父辈留给我们的最可珍贵的遗产,这是我们共和国的灵魂;假设他践踏了这条原则,而政权在他手中,甚至法庭也俯首听命于他,军队也追随他、服从他。那么,这时靠谁来保卫公民的自由,不为他的野心所蹂躏呢?这时就得依靠报纸,就得依靠自由的报纸,当所有别的保障都已崩溃的时候,自由的报纸仍然保卫着我们一代代将自由传下去,仍然维护着(我们希望如此)共和国的一切尊严和光荣,直到永远。[2]
这种对新闻媒介的认识和表述基于西方宪政思想家对权力的本能恐惧和本质上的不信任。其实,稍先于查理·德纳的美国启蒙思想家潘恩(1737—1809)就从宪政角度表达了同样的思想:
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因为,当我们受苦的时候,当我们从一个政府方面遭受那些只有在无政府的国家中才可能遭受的不幸时,我们由于想到自己亲手提供了受苦的根源而格外感到痛心。[3]
在探讨制度必要性和它的功能设计时,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提出了著名的“无赖原则”预设。他认为,人们在考虑制度安排时,必须持有“人人应当被假定为无赖”这样一种假设。人必须被看成是“理性”的谋利动物。而制度设计要达到的目的是:不论当权者多么利欲熏心,通过完善的制度机制的钳制功能,都可做到“规规矩矩”地服务于公益。休谟说:
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4]
对此,詹姆斯·布坎南是这样说的:
当人们的政治行为被认为一如他们其他方面行为一样是追求私利之时,宪政上的挑战就成为这样一种挑战:构造和设计出能够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剥削方式追求个人利益,并引导个人利益去促进整个社会利益的制度和规章。[5]
普遍“无赖原则”的假定,以人性恶为基本假设,构成了西方国家制度方法论必要的思想前提——基于“最坏情形”的人性判断,即每个政治家都有可能是无赖,而不是寄托于人性的自我完善。基于此种基本思路,美国宪政学家詹姆斯·麦迪逊则从人的本能角度提出了制度设计的“非天使预设”: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6]
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波普尔则从“证伪主义”的立场提出了“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罪恶”的政治预设命题,他说:
国家尽管是必要的,但却必定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者(如我斗胆形容的)一种罪恶。因为,如果国家要履行它的职能,那它不管怎样必定拥有比任何个别国民或公众团体更大的力量;虽然我们可以设计各种制度,以使这些权力被滥用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我们绝不可能根绝这种危险。[7]
这些所谓的“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使这些权力被滥用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等思想,不仅为西方三权分立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第四种权力”(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权力)的登场准备了条件,铺平了道路。这种权力的本质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给政治活动设定一个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的边界。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学者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所指出的:“为了防止(政府)行动的破坏性,需要对它进行限制和引导。政治的任务就是要努力为行动的破坏性设定一个边界。国家、法律以及制度的作用就在于此。”
要真正起到“监法”的职能,媒介报业的独立地位就成为关键,只有存在一种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之外的社会力量,舆论监督才有可能实现。而基于市场经济和个人主义理念的美国报业的发展,恰恰为此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和精神资源。作为“新式新闻运动”的风云人物普利策、赫斯特以及奥克斯都曾表述过类似的思想。早在接手《邮讯报》时,普利策就指出:
《邮讯报》不为党派服务,而为人民服务;不是共和党的喉舌,而是真理的喉舌,不追随任何主张,只遵循自己的结论;不支持“行政当局”,而是批评它;反对一切骗局,不管发生于何处,也不管它是何种性质的;提倡原则和思想,不提倡偏见和党派性。[8]
普利策曾给一名主编写过一封信,表明自己的办报宗旨,这段话也代表了美国报业一致奉行的独立精神和职业态度:
每期报纸都提供了一个机会和责任:讲一些勇敢和真实的话,摒弃平庸与陈腐,讲些令社会上有知识、有教养、有独立见解的人们敬重的话,无虑党派性和流行偏见。我情愿每天都有一篇这样的文章,而这篇一二十行字的文章很可能就是一整天辛勤劳动、聚精会神地认真思考、修改、斟酌文体和推敲字句的结果。[9]
1907年,在辉煌事业将要告终之际,普利策还留下了这样的名言:
我知道我的退休不会影响办报的基本原则:报纸将永远为争取进步和改革而战斗,决不容忍不义或腐败;永远反对一切党派的煽动宣传,决不从属于任何党派;永远反对特权阶级和公众的掠夺者,决不丧失对穷苦人的同情;永远致力于公共福利,决不满足于仅仅刊登新闻;永远保持严格的独立性,决不害怕同坏事作斗争,不管这些事是掠夺成性的豪门权贵所为,还是贪婪的穷人之举。[10]
而在1896年,奥克斯申明自己拯救《纽约时报》的理念时就坦言:
我的殷切目标是:《纽约时报》要用一种简明动人的方式,用文明社会中慎重的语言来提供所有的新闻;即使不能比其他可靠媒介更快提供新闻,也要一样快;要不偏不倚、无私无畏地提供新闻,无论涉及什么政党、派别或利益;要使《纽约时报》的各栏成为探讨一切与公众有关的重大问题的论坛,并为此目的而邀请各种不同见解的人参加明智的讨论。[11]
综上,这些“不为党派服务”,“真理的喉舌”,“决不从属于任何党派”,“要不偏不倚、无私无畏地提供新闻”的思想理念,实际上都表明了报业不受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限制的理念,为其成为一种表达民意、监督政府的独立社会力量奠定了基础。正是从这种独立意义上,英美及西方媒体被称为“第四等级”或“第四种权力”。
除观念缘起之外,就概念命名、字面溯源而言,也有不少人作出了贡献。
1804年,美国著名思想家杰弗逊最早提出“第四种权力”的思想。他在反对派报纸的大力攻击下,以压倒性的优势连任总统。他说,如果一个政府在批评面前站不住脚,就理应垮台,而联邦政府的真正力量在于接受公众的批评,而且有能力抵挡批评。所以自由报刊应是对行政、立法、司法起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力”。[12]
1840年,法国著名的批判现实主义作家巴尔扎克曾发表过这样的议论:“在法国,报业是国家的第四种权力,它攻击所有人却无人攻击它;它随心所欲地指责,它声称政治家和文人属于它,应该为它作出牺牲,而它却不愿互惠;它说着、干着可怕的蠢事,可这是它的权力!”[13]
正式提出“第四等级”这一概念的是英国历史学家凯黎里,尽管他把这一提法归于政治家爱德蒙特·巴克。根据他的记载,1928年,英国国会举行会议,爱德蒙特·巴克有一段发言,凯黎里对此作了如下记述:
伯克说议会中有三个等级,但在不远处记者的旁听席上,坐着远比这三个等级都要重要的第四等级,它不是指发言人本身和他们机智的语言,而是指一种存在的事实……我常说,从他们笔下流出的那些印刷文字,有着与民主同等的意义:写作问世后,民主就不可避免了。……那些拥有向全国说明真相的话语权的人,就构成一种权力,政府的一个部门,与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同等重要。这一等级的显赫不在于他的社会地位、收入和服饰,而在于他说出了公众想知道的信息,而这些正是最重要的。[14]
需要说明的是,“第四等级”与“第四种权力”虽然都指媒体,但还是略有区别的——前者指的是一种占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社会群体,即媒体记者和从业人员,与其相区别的其他三种等级分别是僧侣(或神职阶层)、贵族、平民;后者指的是一种用舆论监督社会的权力,与其相区别的其他三种权力分别是立法、司法和行政。简言之,“第四等级”是指一个群体,“第四种权力”是指其功用。
正是从凯黎里正式运用“Fourth Estate”(第四等级)这一概念之后,“第四等级”、“第四种权力”才不胫而走,成为西方新闻界的口头禅。[15]197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正式提出了具有法律意义的“第四种权力理论”(Theory of Fourth Power)。至此,“第四种权力”已被英美西方社会普遍接受。
综上可见,作为观念意义上的“第四等级”或“第四种权力”源远流长,几乎与西方新闻自由、新闻独立的历史相始终;而概念命名意义上的“第四等级”或“第四种权力”要推至20世纪30年代,尽管此前这种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第四等级”或“第四种权力”是新闻自由思想之子;没有自由独立之思想,也就没有“第四种权力”。
[1] [美]迈克尔·埃默里.美国新闻史.展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80.其英文原文为:“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or of the press;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2] 樊炳武.新闻理论.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2001.171~172.
[3] [美]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31.
[4] [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新宪政论.周叶谦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27~28.
[5] [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平新乔,莫扶民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9.39.
[6] [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64.
[7] [英]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傅季重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499.
[8] Don C.Seitz,Joseph Pulitzer.His Life and Letters.New York:Simoon and Schuster,1924.p.101.
[9] Don C.Seitz,Joseph Pulitzer.His Life and Letters.New York:Simoon and Schuster,1924.p.286.
[10] [美]迈克尔·埃默里.美国新闻史.展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19.
[11] A.S.Ochs Declaration for the Principles,New York Times,1996-08-19.
[12] 陈绚.网际网络——第五种权力?.国际新闻界,1999(5).
[13] 刘国瑛.新闻传媒——制衡美国的第四权力?.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23.
[14] Thomas Carlyle.Toeg Effect.http://www.alienlove.com.
[15] 余家宏.新闻学简明词典.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