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慕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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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能力1-1-4 能确认其他税种计税依据

核心概念

(1)从价计征: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应纳税额。例如,契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中的石油和天然气等适用从价计征。

(2)从量计征: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应纳税额。例如,车船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中的砂石等适用从量计征。

学习目标

·能正确判断企业主要经济活动。

·能正确辨识企业经济活动涉及的税种。

·能准确确定各税种的计税依据。

·关注立法目的,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增强环保意识。

基本知识

一、契税

我国现行契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一)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是指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以下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应照章征收契税: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与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房屋的受赠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5.房屋交换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房屋的行为。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照章征收契税。

(二)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三)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其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核定。

二、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指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车辆购置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

(一)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其中,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征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规定如下。

(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2)摩托车。

① 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千米/时,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立方厘米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② 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千米/时,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立方厘米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③ 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千米/时,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立方厘米,空车质量不大于400千克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3)电车。

① 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② 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4)挂车。

① 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② 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5)农用运输车。

① 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千瓦,载重量不大于500千克,最高车速不大于40千米/时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② 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千瓦,载重量不大于1 500千克,最高车速不大于50千米/时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6)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为了体现税法的统一性、固定性、强制性和法律的严肃性特征,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扩大或缩小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三)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考虑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定额税率×应税数量]÷(1-消费税比例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这里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三、车船税

我国车船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

车辆、船舶是指:①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②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等依法具有车船登记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三)计税依据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功率(千瓦或马力)、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2)《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载的排气量确定税额区间。

(4)对因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而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5)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6)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退还。

(7)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截止日期的次日起计算。

(8)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9)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四、资源税

资源税是为了调节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级差收入,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目

资源税税目包括5大类,在5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个子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能源矿产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3)煤,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煤成(层)气。

(5)铀、钍。

(6)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7)地热。

2.金属矿产

(1)黑色金属,包括铁、锰、铬、钒、钛。

(2)有色金属,包括铜、铅、锌、锡、镍、锑、镁、钴、铋、汞;铝土矿;钨;钼;金、银;铂、钯、钌、锇、铱、铑;轻稀土;中重稀土;铍、锂、锆、锶、铷、铯、铌、钽、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3.非金属矿产

(1)矿物类,包括高岭土;石灰岩;磷;石墨;萤石、硫铁矿、自然硫等。

(2)岩石类,包括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等。

(3)宝玉石类,包括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碧玺。

4.水气矿产

(1)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氮气、氨气。

(2)矿泉水。

5.盐

(1)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2)天然卤水。

(3)海盐。

(三)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确定资源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基本方法如下。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产品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或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五、环境保护税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环境保护税法》。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征税对象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计税依据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上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能力训练

一、业务场景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置一套价值130万元(不含税)的员工用新住房。

(2)假设该企业是汽车制造厂,将自产轿车3辆转作本企业固定资产。已知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共30万元(不含税)。

(3)该企业购买并使用整备质量4.3吨的载货卡车10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车船税年税额为每吨50元。

(4)假设该企业是煤炭开采企业,销售洗选煤5万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 000万元,另取得从洗煤厂到码头不含增值税的运费收入50万元。

(5)该企业下属某养殖场,平均养鸡存栏量为6 000羽,污染当量值为30羽,假设当地水污染物适用环境保护税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2元。

要求:确认上述材料(1)~(5)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及基数。

二、注意事项

(1)树立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的法治思想。

(2)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

三、操作过程

【问题情境一】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如何征收契税?

提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关于契税政策的规定如下。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问题情境二】

棚户区改造项目如何缴纳契税?

提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如下。

(1)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2)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3)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4)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问题情境三】

承租人售后回租期满回购原房产是否缴纳契税?

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问题情境四】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或者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产品,如何计征资源税?

提示:(1)根据《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学习结果评价

课后作业

一、单选题

1.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契税的是( )。

A.销售房屋的企业

B.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

C.企业将厂房抵押给银行

D.个人承租居民住宅

2.关于契税,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B.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出让金,并减免相应契税

C.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D.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3.纳税人购买下列车辆时,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是( )。

A.汽车挂车

B.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

C.排气量不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D.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下列关于资源税的计税依据,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资源税计税依据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优质费

B.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不作为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C.实行从量征收资源税的应该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D.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的是( )。

A.大气污染物

B.噪声

C.水污染物

D.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二、实践应用题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发生以下业务。

(1)该企业有闲置房产两套,第一套价值80万元的房产用于员工宿舍,第二套价值120万元的房产用于抵偿乙公司100万元的债务。

(2)该企业从某汽车销售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轿车一辆自用,支付价款15.4万元(含增值税,下同),另支付车辆装饰费4 200元,但实际并未对该车进行装饰,支付的各项价款均由汽车销售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该企业拥有整备质量6吨的商用货车3辆,当地载货汽车车船税年税额为每吨60元。

(4)该企业自打井直接取用地下矿泉水,当月实际取用水量为120立方米,当地水资源税税额为2.5元/立方米。

(5)该企业产生尾矿1 2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尾矿400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300吨。资源税适用税额为15元/吨。

已知材料中的房价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要求:根据资料(1)~(5),将下表内容填写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