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能力1-1-3 能确认常见小税种计税依据
核心概念
(1)从价计征: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应纳税额。例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等适用从价计征。
(2)从量计征: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应纳税额。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适用从量计征。
学习目标
·能正确判断企业主要经济活动。
·能正确辨识企业经济活动涉及的税种。
·能准确确定各税种的计税依据。
·主动关注国情民生,树立平等、公正、法治的核心价值观。
基本知识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1.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2.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两税”,也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并于2011年1月8日进行第三次修订。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二、关税
关税是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公布实施的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口关境的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征税对象与纳税人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是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对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二)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人补征。因纳税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国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做了第四次修订。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4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中,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土地面积,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进行调整。
四、房产税
我国现行房产税的基本规范是198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
(一)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房产的,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应当注意的是,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四)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计征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房产原值。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的价值。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应从进线盒连接管起计算原值。
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2.从租计征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租金收入,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税额。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五、印花税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印花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印花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税目
印花税的税目是指《印花税法》明确规定的应当纳税的项目,它具体划定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一般来说,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印花税共有以下17个税目: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三)计税依据
(1)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3)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4)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注意
①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②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能力训练
一、业务场景
某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以下业务。
(1)应缴纳增值税50万元,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32万元。
(2)进口一辆小汽车自用,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是50万元。
(3)该企业经营场所占地面积1 500平方米,已知该地适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为30元/平方米。
(4)拥有一栋原值3 000万元的办公楼,本月将办公楼的1/3出租,每月取得不含增值税租金20万元,其余部分自用。已知该企业所在地省人民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
(5)该企业受托分别为乙、丙企业各加工一批产品。与乙企业签订合同,注明原材料金额200万元由乙企业提供,向乙企业收取加工费50万元;与丙企业签订合同,注明原材料金额40万元由该企业提供,合同又注明加工费10万元。
要求:确认上述材料(1)~(5)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
二、注意事项
(1)树立依法纳税的法治思想,做一名合格的纳税人。
(2)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避免计算错误。
三、操作过程
【问题情境一】
某公司因改制而更名,除名称变更外,出资人等都未变更,房产证、土地证更名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提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因此,该公司因公司制改制,导致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名称变更,发放的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无须缴纳印花税。
【问题情境二】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二条已做了明确规定。
(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四、学习结果评价
课后作业
一、单选题
1.下列项目中,可以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是( )。
A.增值税税金
B.消费税滞纳金
C.房产税罚款
D.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金
2.下列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在“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B.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C.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
D.所谓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3.甲企业拥有一土地使用权,其中40%自用,另60%出租给乙企业生产经营使用,则( )。
A.应当由甲企业缴纳全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B.应当由乙企业缴纳全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C.甲、乙企业应当按比例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D.按双方协商比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下列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 )。
A.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B.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合计金额
C.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D.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支付的成本
二、实践应用题
某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已知该企业位于市区,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362万元,其中包括由位于县城的B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万元。(已知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已在县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进口一批高档香水精,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是200万元。
(3)该企业拥有位于市郊的一宗地块,其占地面积为1万平方米,该市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为2元/平方米。
(4)该企业用于出租的库房有三栋,其房产原值为1 600万元,前年用于出租,年租金收入为300万元。假如年底合同到期,本年将库房用于自用,已知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为30%。
(5)经营账簿中实收资本金额为5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万元,该企业前年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本年5月该企业减少资本公积30万元,本年10月该企业又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要求:根据资料(1)~(5),将下表内容填写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