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马克思主义的权利经济观
严格说来,对权利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经济研究,并不是当代西方经济学家的首创。实际上,早在一个多世纪以前,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已经开始运用经济的观点与方法对政治、法律制度以及权利问题进行深刻的分析、研究。他们共同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社会的基本矛盾,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推动着人类历史发展。在构成这一原理的四个范畴中,有三个是经济范畴。历史唯物主义始终坚持从生产力发展来理解社会经济进程,从经济关系的变革来考察包括宪法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变化。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阶级不过是一个经济范畴,阶级关系只是经济关系的特殊表现。恩格斯指出:“这些相互斗争的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一句话,都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承认阶级斗争的历史作用,但更加强调生产力发展对社会进步的根本重要性。马克思指出:发现阶级的存在和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他的功劳,在他之前资产阶级的历史学家对此已经有过记述,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有过分析,他的贡献在于说明阶级与生产发展的特定阶段相联系,提出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坚持阶级和阶级斗争观不等于坚持马克思主义,只有坚持经济观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才是坚持马克思主义。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抓住了经济发展和人民民主专政这两个根本,从而恢复了经济观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地位。
马克思通过曲折的探索过程,确立了法与经济关系的一般原理。在1859年为《政治经济学批判》所作的序言中,马克思回顾了这种探索历程:“我学的专业本来是法律,但我只把它排在哲学和历史之次辅助学科来研究。1842—1843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这里所说的“物质利益”实际上就是权利问题,带着这个令人苦恼的疑问,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了批判性分析。“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马克思从法律到哲学与历史,再到经济的认识历程,找到了揭开社会历史的奥秘的钥匙,确立了经济的观点和方法在历史唯物主义中的基础地位。要理解国家和法,首先需要理解市民社会,而理解市民社会的关键又在于考察经济状况与经济关系。现有宪法学的国家理论既不研究市民社会,也不分析经济关系,试图单纯从阶级关系入手来理解国家,显然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正是对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这三个经济学的基本问题的不同解决方式,确定了整个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的总体结构特征。
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经济学的原理与方法,对人权和公民权利进行了深入研究。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对土地、货币和劳动的产权及其对权利主体地位的影响作过精辟的分析。在与恩格斯合著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奠基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他们从财产权研究入手,深刻剖析了所有制、财产权与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关系,说明了经济关系的变革与个人社会地位变迁的联系,此后,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资本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始终把财产权作为理解资本主义制度、揭示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一把钥匙。他们指出,在古代,罗马人首先制定了私权利和私有财产权,并把私人权利视为国家权利的最高准则,以私人权利的准则来看待政治权利。中世纪,德意志人的私人权利被王权取代了,国家制度就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上,而私有财产的权利则成为国家的权利。结果,私有财产在法律上表现为各种形式的特权。到了近代,资产阶级“不得不以人权的形式承认和批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从资本主义时代开始出现的民主宪制、平等、自由和人权不是财产私有制的结果,而是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关系的产物,是人类制度文明的共同财富。恩格斯指出:“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虽然这一要求是为了工业和商业的利益提出的,可是也必须为广大农民要求同样的平等权利……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
我国法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经济观点和方法研究权利问题本应成为我国法学的优势。但“左”的思潮把马克思、恩格斯的权利经济观教条化,使对权利的经济研究长期裹足不前。相反,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发展起来的新制度经济学和新经济史学对权利的分析都曾深受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