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公共选择学派的权利学说
公共选择学派的基本目标就是用研究市场的方法来研究政治问题和宪法问题。在《自由的限度》一书中,布坎南提出这样的论断:“我们时代面临的不是经济方面的挑战,而是制度和政治方面的挑战。”由于公共选择把经济学方法运用于非市场决策研究,因而有“新政治经济学”(New Political Economics)之称。而当代政治不应当是无规则的游戏,改进政治决策的关键在于变革决策过程据以进行的基本规则。1962年,在奠定公共选择学说理论基础的合著《赞同的计算》中,布坎南和戈登·图洛克(Gordon Tullock)就表达过这样的信念,“公共选择观点直接导致人们注意和重视规则、宪法、宪法选择和对规则的选择”,因而是一种“政治宪法的经济理论”。1982年11月,由美国遗产基金会发起在华盛顿召开了以“宪法经济学”为主题的讨论会,会议论文由该会议组织者理查德·麦肯齐(Richard B.McKenzie)教授汇编成题为《经济宪法学:制约政府经济权力》的论文集,于1984年出版。因此,公共选择的另一别名“宪法经济学”(Constitutional Economics)也就得到了公认。
公共选择学派提出了制约政府权力的两个方面的理论依据:一是把经济学的核心假定“理性经济人”运用到政治领域,认定政治决策者与市场决策者一样也是理性的、自利的人。布坎南提出,选民总是把选票投给能为他们带来最大预期利益的人,由于信息费用的存在,一些选民会放弃投票,也是合乎理性的。政府官员同样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尽管他们有反映公众利益的愿望,但这不过是他们的众多愿望之一罢了。因此,不能把他们都看成大公无私的救世主。他主张,要设计出能够制约掌权者权力和行使权力行为的宪法和法律条款,就一定要把掌权者也视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二是美国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的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理论。奥尔森认为,集团成员对集团利益会有共同兴趣,对于为获得这种利益要支付的成本却没有共同兴趣,每个人都希望别人支付全部成本而自己得到一份收益。只有小规模集团才能有效地组织公共物品的供应,对于大规模集团则需要通过强制性的奖惩规则实行“选择性激励”(Selective Incentives),以分摊集体行动成本。即使如此,大规模集团公共物品的供应水平仍低于最优水平,对集体行动不应抱有过高的期望,集体行动的逻辑就是个人行动。按照上述两个方面的理论依据,公共选择的核心问题就是:“在组织了政府并赋予它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必要权力后,如何防止它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运用其经济和政治权力损害公众?”
对此,公共选择学派的答案有三个:其一是从经济上复兴亚当·斯密倡导的收支平衡的政治经济学传统,把“限权政府”的要求重点放在限制政府的经济权力方面。布坎南批评凯恩斯主义把家庭肆意挥霍的愚蠢行为当作国家理财的明智之举,主张国家和家庭一样需要节俭和量入为出。应当修改宪法,确立财政税收、货币方面的宪法规则,来限制政府的经济权力。其二是在政治上回归18世纪和19世纪的立宪主义立场。布坎南声称,他的理论是“18、19世纪传统智慧精华部分的表达和再现”。公共选择理论以社会契约论和个人主义为政治信条,崇尚民主、平等、自由和个人权利的宪法价值观,认为宪法应当适应民主的要求,民主需有宪法保障。布坎南指出:“为真正民主理论提供基础的最重要的前提是把个人看作价值的唯一来源。”个人作为政治实体的成员都是社会契约的参与者,有平等决定政策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