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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有资产管理原则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
(2)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3)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4)财务管理相结合。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修订)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2)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3)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4)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