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税务与会计实务(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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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企业以技术投资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1-3】 A公司和B公司拟共同设立一家新的公司。A公司用技术入资,B公司用货币入资。A公司目前有一项专利技术,账面价值100万元(与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额后的余额相同),评估后价值1 000万元。B公司现金入资1 500万元。A公司将技术投资协议在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履行了认定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了备查手续。

A公司技术投资时会计分录如下(按成本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 000 000

 贷:无形资产                  1 000 000

   营业外收入(或资产处置收益)[3]       9 000 000

(一)法人企业在2016年9月1日之后的技术投资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2016年9月1日之后用技术对外投资,在符合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可在投资环节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注意不是免税,而是推迟纳税)。在例1-3中,A公司投资当年虽然在账簿上记录了90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将该部分收入做纳税调减处理。在满足纳税条件(股权转让)时,如果发生增值,再做纳税调增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A公司投资若干年后将该股权转让,取得转让收入3 000万元,企业在转让股权当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在股权转让当年,A公司就该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下(不考虑转让过程中的印花税及相关费用):

A公司转让股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3 000-100)×25% = 725(万元)

如果A公司在投资时不采用技术入资,而是采用现金入资,结果会如何呢?

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B公司先以现金入资1 500万元设立C公司。A公司将专利技术进行评估后和C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将该专利技术以1 000万元的价格卖给C公司。合同签订后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C公司支付A公司货币1 000万元,A公司收到1 000万元货币后再对C公司增资。这仍然达到了A公司和B公司共同设立C公司,A公司出资1 000万元,B公司出资1 500万元,且A公司专利技术所有权转移至C公司的目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

因此,A公司将该技术卖给C公司时,A公司就该技术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A公司转让技术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1 000-100-500)×25%×50% = 50(万元)

若干年后A公司转让该股权,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3 000万元,企业在转让股权当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在股权转让当年,A公司就该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下(不考虑转让过程中的印花税及相关费用):

A公司转让股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3 000-1 000)×25% = 500(万元)

通过将技术投资转换为货币出资,直至最后股权转让,A公司共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下:

A公司技术转让及转让股权共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50 + 500 = 550(万元)

转换出资形式后,A公司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A公司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 725 - 550 = 175(万元)

(二)法人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之间的技术投资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居民企业法人股东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之间以技术对外投资的,只能享受5年内均匀纳税的优惠,不能享受递延至未来转让股权再纳税的优惠。而且,法人股东在5年内就该技术入资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缴纳的,每年针对技术入资所得的纳税额是一致的。

(三)法人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技术投资

按照《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的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法人股东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5]以技术投资,相当于以非货币形式(股权)取得了一笔财产转让收入,应一次性确认收入并在当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