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年鉴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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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国际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动态

1.美国政府通过不断加强战略规划、加快测试与应用等措施,引导和促进产业发展

美国智能交通系统联合办公室协同美国交通部联合发布了《智能交通系统战略规划2020—2025》(下称《战略》)。其发布政策的目的和主要任务是协调美国交通部的跨部门ITS技术研究计划,加速ITS技术的普及,以提高交通安全性、移动性和运输效率。《战略》明确了未来五年美国在ITS战略中的发展要点。《战略》在研究方向、自动驾驶政策、数据共享以及完整出行等趋势形势研判的基础上,聚焦智能交通新基建、自动驾驶技术、数据共享开放、MaaS出行服务和产业协同,提出了美国智能交通发展方向,为新时期智能交通高质量发展提供指引。

2.欧盟高度重视和推进高级自动化和网联化的技术研发

2019年2月,欧盟成员国达成共识,共同签订《欧盟自动驾驶车辆许可豁免流程指南》。签订的文件中包含8个原则,其核心目标为如何定义自动驾驶车辆的安全。2019年3月,对于自动驾驶车辆的豁免程序正成为新法规框架中的一部分,并且指南规定了欧盟和成员国如何对相关车辆进行型式认证。根据欧盟的《通往自动化之路:欧洲未来出行战略》中规划,欧洲于2020年在城市地区实现低速自动驾驶,到2022年前实现所有新车均配备通信功能的“车联网”模式,到2030年步入以完全自动驾驶为标准的社会,目标是使欧洲在完全自动驾驶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另外,欧盟在2020年2月公开征求意见的《在联网车辆和出行相关应用环境下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针对车联网中的个人数据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南》提出了企业对于收集到的信息根据《通用数据条例》(GDRP)下有保护数据的义务并且应当告知数据相关着的相关信息以及数据主题相关权利,确保个人隐私得到保障。《指南》中规定个人数据(重点为地理位置数据)须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被允许进行收集。对于企业及数据控制者进行了责任规划和技术规划,应当采取防御性措施来阻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访问、获取相关数据。此外,还设置了数据传输的限制条件与在WiFi环境下的数据使用及流通规则。欧盟在复杂的车联网数据网络环境下,强调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并且谨慎处理。

3.日本更加关注智能汽车和智能交通的落地和产业化

2020年5月开始实施的日本《道路运输车辆法(修正案)》对L3级别的自动驾驶安全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在高速公路和人口稀少地区自动驾驶。力争在高速公路上实现“L3级”(可在紧急情况下由人驾驶)自动驾驶,在人口稀少地区等限定地区实现“L4级”自动驾驶的实用化,允许驾驶员在自动驾驶过程中在能够快速恢复手动驾驶的前提下使用手机或观看车载电视,保持随时可实现手动驾驶的状态。并且日本也在积极推动自动驾驶的远景规划,2020年5月日本发布了《实现自动驾驶相关的报告和方案》4.0版。4.0版政策主要包括无人驾驶服务的实现和普及路线图、先进自动驾驶技术的测试验证两大要点。日本政府计划在2022年左右,能够在有限区域内实现只需远程监控的无人驾驶自动驾驶服务,在2025年,将自动驾驶服务扩大至40个区域。

国际智能网联汽车重要政策见表2-1。

表2-1 国际智能网联汽车重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