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民主思想的发展
列宁在领导俄国人民夺取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和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与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深刻论述了在经济文化落后、封建专制影响比较严重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重大理论问题,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思想。
(一)苏维埃政权是更高类型的民主
列宁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认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民主本质上只能是阶级的民主。
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35]
这就说明,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在本质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民主,而不可能存在超阶级的“纯粹民主”。在此基础上,列宁进一步论证了苏维埃社会主义民主是新型的更高类型的民主,认为苏维埃制度是供工人和农民享受的最高限度的民主制,它意味着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新型民主制即无产阶级民主制的产生。
列宁认为,苏维埃民主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和管理国家的制度,是大多数人的、无产阶级的民主。
苏维埃民主即无产阶级民主在世界上第一次把民主给了群众,给了劳动者,给了工人和小农……世界上还从来没有过向苏维埃政权那样的属于大多数人的国家政权,实际上属于大多数人的政权。[36]
列宁还指出,苏维埃民主是:
受资本主义压迫的劳动群众享受的民主,因而是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是不同于资产阶级民主(剥削者、资本家、富人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劳动人民的民主)。[37]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列宁概括了苏维埃民主即无产阶级民主的基本特征。第一,选举人是被剥削劳动群众,没有资产阶级;第二,废除了选举上一切官僚主义形式的手续和限制,群众自己决定选举的程序和日期,有撤销被选举人的完全自由;第三,建立了劳动者先锋队,即大工业无产阶级最优良的群众组织,这种组织使劳动者先锋队能够领导最广大的被剥削群众,吸收他们参加独立的政治生活,根据他们亲身的体验对他们进行教育。……这就是在俄国实行的民主制的主要特征,这种民主制是最高类型的民主制,与资产阶级所歪曲的民主制绝对不同,这是向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和使国家能开始消亡的条件的过渡。[38]
(二)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
列宁不仅精辟地阐明了无产阶级民主是新型的民主,而且认为民主与社会主义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实现民主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基本条件和必然要求。1916年,列宁在《论面目全非的马克思主义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论断:“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这包括两个意思:(1)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作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39]这一论断充分展示了实现民主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正由于列宁认识到民主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十月革命胜利后他在强调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同时,特别重视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并努力探索扩大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好途径,提出了一些初步设想和措施。如: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对国家机关进行广泛监督;改造国家机构,反对官僚主义;建立选举和罢免制度,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分权制,充分发挥苏维埃共和国和地方的自主权;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实行党政分工,正确划分党和政府的职权范围;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使党内生活逐步走向民主化;等等。虽然由于历史条件等原因,列宁在民主建设方面的设想和措施未能得到充分实现,但列宁在探索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所提出的民主思想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三)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劳动群众管理国家
列宁认为,苏维埃社会主义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制的实质或者“灵魂”就是由人民自己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因此,他将劳动群众管理国家作为人民民主的主要标志。列宁指出,在社会主义下,“原始”民主的许多东西都必然会复活起来,因为人民群众在文明社会史上破天荒的第一次站起来了,不仅独立地参加投票和选举,而且独立地参加日常管理。[40]
为此,列宁要求苏维埃政权通过日常的巨大的组织工作,从人民群众中选拔出领导者和组织者,逐步做到使全体居民都来参加苏维埃组织并担任管理国家的任务。
然而,列宁在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过程中注意到一个问题,由于广大工人群众的文化水平较低,工人缺乏管理国家的经验,俄国不可能一下子就实现所有劳动者参加国家的直接管理。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俄国,只能由无产阶级的先进代表代替人民对社会和国家事务进行决策,代替人民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进行间接管理。在1919年3月召开的布尔什维克党的八大上,列宁在所作《关于党纲的报告》中指出:由于文化水平这样低,苏维埃虽然按党纲规定是通过劳动者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者进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苏维埃政权的真正人民性,必须加强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干部的罢免权。因为不给人民以罢免权,就等于剥夺了人民的民主权。1917年11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就通过了关于人民罢免权的法令,规定了选民对其代表有罢免权,只有如此才能保证“人民的代表真正服从人民”。[41]
(四)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关键在于完善监督制度
列宁非常重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以防止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蜕化变质。他指出,正是苏维埃同劳动“人民”的亲密关系,造成一些特殊的罢免形式和另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这些现在应该大力加以发展。例如,国民教育委员会,作为苏维埃选民及其代表为讨论和监督苏维埃政权在这方面的工作而举行的定期会议,是应该得到充分的赞同和支持的。如果把苏维埃变成一种停滞不前的和自满自足的东西,那是再愚蠢不过的。现在我们愈是要坚决主张有绝对强硬的政权,主张在一定的工作过程中,在履行纯粹执行的职能的一定时期实行个人独裁,就愈是要有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以便消除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能发生的弊病,反复地不倦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42]
为有效地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作用,列宁亲自制定了一系列监督法令和条例,并大力加强监察机关的组织建设。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府于1918年4月就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后改为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1919年5月,在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下又设立了中央控告检举局,接受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和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1920年,成立了工农检察院。列宁希望通过工农检察院来改善国家机关的工作,但很快发现它软弱无力,实际上不能胜任。为加强工农检察院的工作,列宁提议把工农检察院与党的监察委员会结合起来,使这两个监督机构结合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43]
列宁这些思想的核心就是要健全监督机制,努力克服党和国家机构中的官僚主义。
(五)党内民主对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决定意义
党内生活的民主化,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和关键。党内民主状况影响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民民主发展水平。列宁高度重视政党建设和党内民主发展,并采取过许多切实有效的措施。
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列宁是民主集中制的首倡者,虽强调集中之于政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但历来都尊重党员的选举权、决策权、监督权、批评权、罢免权等民主权利。他特别重视党员的批评权,主张从基层到最高领导机构每个党员都能畅所欲言,自由探讨和争论党的理论和政策。列宁主张,一切最重要的问题,必须在全党展开广泛的讨论和争论,充分自由地进行党内一切批评,集体制定全党性决议。[44]
他还认为,一个民主政党必须保障任何少数和任何忠实的反对派的权利[45],允许不同意中央观点的同志在代表大会上作副报告,以便把两种观点提交大会审议和评比,最后通过表决来定夺。
二是充分发挥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党的代表大会的作用,增强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列宁晚年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如何使党的领导体制更加民主,能更好地反对官僚主义,并且防止权力集中带来的不良后果。1922年12月,当时列宁在病中口授了给即将召开的俄共十一大的信。信中说:
我很想建议在这次代表大会上对我们的政治制度作一系列的变动。……首先我建议把中央委员人数增加到几十人甚至100人。……增加中央委员的人数,我想,为了提高中央委员会的威信,为了认真改善我们的机关,为了防止中央委员会一小部分人的冲突对党的整个前途产生过分大的影响,这样做是必要的。[46]
三是建立党内监督体制,防止权力滥用。列宁深知,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和滥用仅靠扩大中央委员会或个别的组织调动是很不够的,根本的措施还在于加强党内监督体制的建设。为此,在俄共九大上列宁提议: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由受党的培养最多、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47]
俄共十大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正式成立了党的监察委员会,明确规定中央和各级监察委员会分别与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委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分别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本级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于党的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同级党委必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交联席会议解决,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可由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决定。还规定,在监察系统内部,实行垂直领导;监委会委员不得兼任党委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不得调任其他工作;等等。列宁这一思想就是要在党内建立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保证党内民主的发展。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703~704页。
[2] 转引自〔美〕R.A.戈尔曼《“新马克思主义”传记辞典》,赵培杰等译,重庆出版社,1990,第189页。
[3]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第124页。
[4]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1980,第35页。
[5]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第125页。
[6]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第132页。
[7] 〔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等译,东方出版社,1998,第513页。
[8]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第261页。
[9]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第315页。
[10]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第300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94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93、96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282页。
[14] 〔意〕康帕内拉:《太阳城》,廖东明译,商务印书馆,1980,第14页。
[15] 〔法〕卡贝:《伊加利亚旅行记》第1卷,李雄飞译,商务印书馆,1982,第55页。
[16]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商务印书馆,1979,第95页。
[17] 《布朗基文选》,皇甫庆莲译,商务印书馆,1979,第7页。
[18] 《圣西门选集》第3卷,董果良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第203、204页。
[19] 《欧文选集》第2卷,柯象峰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第242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39~40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685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415页。
[23] 《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782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40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第588~589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74页。
[2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677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55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00页。
[3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393页。
[3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95页。
[3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96页。
[3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55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58页。
[35] 《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第96页。
[36] 《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85,第295页。
[37] 《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6,第280页。
[38]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504页。
[39] 《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90,第168页。
[40]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17页。
[41] 《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第102页。
[42]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506~507页。
[43] 《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第377页。
[44] 《苏联共产党决议汇编:第二分册》,人民出版社,1956,第54页。
[45] 《列宁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87,第201页。
[46] 《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第337页。
[47] 《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86,第288页。